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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征收范围内无证房屋要给补偿判例

时间:2023-10-23 10:56:08  来源:www.ah64580.com  作者:国陈

  征收范围内无证房屋要给补偿判例(一)

  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案号:(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中,对于许水云的这类建造于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未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也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历史老房,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此类未经登记的房屋,应综合考虑建造历史、使用现状、当地土地利用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等因素,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10.4征收范围内无证房屋要给补偿判例(二)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金淑艳再审案”[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431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论述道:“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往往情况复杂,尤其是城中村或旧城区,存在大量因历史原因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的建筑,对于此类建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也就是说,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无证土地及建筑,有关部门在判断是否应当进行赔偿时,应当还要考虑其中的历史因素。

  征收范围内无证房屋要给补偿判例(三)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潘某某再审案”[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7904号]中,潘某某从沙岭信用社合法购买的建成于1976年的原为乡镇人民政府的办公用房。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审法院认定沙岭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证实案涉无产籍房屋建成于1976年,原为乡镇人民政府的办公用房,亦系潘某某从沙岭信用社合法购买,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有其历史原因。

  在于洪区政府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为违法建筑的情形下,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该案例再次说明,建筑只有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情况下才会被认定为合法建筑,但是因为建筑物可能建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前,房屋建造者不可能齐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后所要求的报建手续。对于此种因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而造成档案资料欠缺的历史问题建筑,相关部门不宜将这类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

  征收范围内无证房屋要给补偿判例(四)

  “滨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滨州市规划局、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案”[案号:(2014)鲁行终字第39号]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上诉人商贸公司至强拆前一直未办理涉案土地的审批、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但市规划局于2005年9月22日出具了滨规函(2005)481号《关于商贸公司服装加工项目的选址意见》,同意其选址意见,且商贸公司与滨城区梁才街道办事处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征地49.5867亩(即涉案土地)后,才从事服装加工和产品出口的项目。基于信赖利益的保护,滨城区政府应当给予商贸公司适当赔偿”。

  所谓信赖利益,是指房屋所有权人虽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不动产权证,但在房屋建造者的建造过程中,相关部门对房屋建造者的建造行为出具了规划要点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对房屋建造者的行为给予了许可的意思表示。因房屋建造者对相关部门的批准建造行为存在合理信赖,并因此认为其所实施的建造行为合法且能够因此获得合法建筑物,所以,对于此信赖利益,相关部门应当予以保护。

  综上,因政府的许可建设行为而造成的无证土地及建筑应当给予补偿。

  征收范围内无证房屋要给补偿判例(五)

  “湖南省湘潭市某电工专用设备有限公司、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再审案”[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1301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电工专用设备公司未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国土、建设规划部门的审批,更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不能认定涉案厂房已转化为合法建筑。但是,涉案厂房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取得了土地所有人村委会同意,也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和支持。电工专用设备公司基于对政府相关部门的信赖对涉案厂房的建设使用所作的相应投入,依法应予合理补偿”。

  因政府的许可建设行为而造成的无证土地及建筑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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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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