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陈丹丹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调取获得安徽省政府的征地批复及勘测定界图,明显证实,沈某贵的房屋根本不在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4]714号)批复的征收范围之内,经过行政诉讼一审开庭、质证、辩论,一审法院认为:“有关政府统一部署确定轨道建设和道路改造相结合确定用地范围”征收沈某贵的房屋并无不当,裁判驳回诉讼请求。
沈某贵没有气馁,继续委托陈丹丹律师,代理行政诉讼二审上诉,最终合肥高新区管委会自行主动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沈某贵征询陈丹丹律师的意见后,自愿撤回对合肥高新区管委会起诉和上诉,法院予以准许。
附: 陈丹丹律师代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行政诉讼,合肥高新区管委会主动撤销补偿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