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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镇政府强拆房屋后,申请县政府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一审判决履行职责

时间:2023-10-24 14:12:07  来源:www.ah64580.com  作者:国陈

  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申请书

  申请人童某山,男,汉族,1979年出生,住址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大武村某某队,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1、依法给予申请人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颍红路(042县道旁))或提供安置房的方式安置补偿;

  2、按照补偿决定或赔偿决定的时点给予被强制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补偿;

  3、依法给予申请人房租过渡费等;

  4、依法给予奖励等其他补偿待遇。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合法房屋被强拆已经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申请人是颍上县慎城镇大武社区某某组村民,在颍上县慎城镇大武社区某某组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

  2018年12月,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2018]931号《关于颍上县2018年第6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在慎城镇大武村等用地范围内,征收集体建设用地42.636公顷,用于城镇建设。

  2018年12月份,颍上县自然自然和规划局作出《关于颍上县2018年第6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公告》载明颍上县慎城镇人民政府等配合颍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颍上县国土资源局)具体实施。

  2020年月11日5日,有关单位未经任何强制拆除法律程序,将申请人的上述房屋强制拆除,同时未将申请人屋内物品登记、拍照、搬离,造成申请人屋内物品全部损毁。申请人起诉至人民法院,有关单位强拆申请人房屋的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

  二、房屋遭强拆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程序或选择赔偿程序

  行政机关未依法先进行补偿就强制拆除了当事人的房屋,其在实施强拆后,以及法院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后,仍然未主动履行补偿职责。在当事人申请房屋补偿及物品赔偿后,行政机关未及时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对于房屋及物品损失,作为被征收人依法有权选择通过行政补偿程序请求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补偿,也可以选择通过行政赔偿程序请求给予行政赔偿。行政机关认为案涉房屋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当事人要求补偿安置的前提已不存在,其只能通过行政赔偿程序或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应当就当事人的房屋补偿申请尽快作出补偿决定,同时可就屋内物品赔偿问题,以及案涉行政赔偿决定一并予以处理。

  三、贵单位负有安置补偿职责

  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是代表国家负责具体征收与补偿的法定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在取得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后,应当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征收公告,并在无法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时,另行以自己名义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被征收人合法房屋,也有确保被征收人通过签订协议或者以补偿决定等方式取得公平合理补偿的义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规范性文件或者征地公告方案等方式,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甚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征地事务机构等主体参与征收与补偿的协商、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不能认为此类主体因此即成为了补偿安置的法定义务主体,也不能认为其实际取得了独立实施补偿安置的行政主体资格,更不能认为市、县人民政府即因此免除了法定的补偿安置义务;而是应遵循职权法定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精神,将此类主体视为接受市、县人民政府等委托从事具体的补偿安置事宜。即使在集体土地征收实践中,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多元,既包括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也包括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征地事务机构甚至项目指挥部等临时性征收实施单位,基于合同相对性和支持协商对话原则,应当支持市、县人民政府对其他主体签订的补偿协议效力的认可;但仍需坚持在未能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等,履行补偿安置义务。总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形式虽然多样,参与主体虽然多元,但如果补偿安置问题无法通过协商或签订协议方式解决,且无法定主体作出补偿决定,又无生效裁判对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过裁判,则合法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请求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要求依法作出包含补偿安置内容的补偿安置等决定。依法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以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为由,而否定其应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义务;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作出书面的补偿决定,并依法告知救济途径;而不能怠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或者以反复协商代替书面决定,甚至以拖待变造成安置问题长期无法通过法治化渠道解决,造成既损害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权益,又提高补偿安置成本。人民法院亦不能以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并非补偿安置义务主体甚至并非征收主体为由而裁定不予立案。

  四、贵单位可以主动作为化解争议

  (一)双方的争议之一安置补偿方式

  被强拆的村民可以接受提供安置房的方式给予安置补偿。

  (二)双方的争议之二重新安排宅基地位置

  前期提供的宅基地位于邱庄地块不适宜建房全体被征收拆迁人均不愿意,在村民童玉亮家协商阶段政府工作人员说过宅基安排在042省道旁(也是颍红路),在场人员有镇里的拆迁办至人李德华,派出所长洪虎,社区书记姚宝。

  (三)双方的争议之三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重置价

  按照现行的评估时点进行评估,从估价技术路线上以市场法确定区位价,结合新建房屋重置成本价,确定被强拆房屋的价值,保障被强拆房屋的居民生活水平不下降。

  (四)屋内物品损失

  强拆行为造成屋内合法财产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综上,特向贵单位递交申请书,请求贵单位主动作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此致

  颍上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童某山
代理人:陈丹丹律师
强拆后法院判决政府履行职责.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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