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安徽省委政法委《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省直政法机关受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施办法》规定。
安徽省律协于2021年4月启动人才库重新招募工作,经过申报、核查、公示,国恒律师事务所陈丹丹律师入选。
2021年11月24日,陈丹丹律师作为安徽省律协参与化解和代理省直政法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专门律师人才库成员,受省律协委派,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参与信访接待工作。
通过一天的接待工作,发现绝大多数申诉人未委托律师,完全不了解再审程序,有的再审被驳回后再次申请再审,如有的是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刑事案件直接来省高院申请再审,有的是群里性民事案件直接来高院申请再审,还有存在申请再审材料不齐全、再审申请书引用法律条文与事实理由不匹配。
作为接待值班律师为咨询的再审申请人解释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深刻的感知委托律师参与再审能够对当事人提供切实的法律帮助。
为此,特整理行政、民事、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供参考。
一、行政案件不服二审法院裁判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比如,不服某某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判文书,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民事案件不服二审法院裁判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比如,不服某某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判文书,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审再审。
三、刑事案件不服二审法院裁判的,向二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没有经过二审,则向第一审法院申请再审。比如,不服某某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判文书,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附法律条文:
《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第四百五十三条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