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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征收拆迁那些事的影响

时间:2021-03-09 11:21:24  来源:www.ah64580.com  作者:本网编辑

  《民法典》的施行对被征收人的影响都有哪些?

  一、关于补偿制度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相较于《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增加了关于农村村民住房的补偿,进一步使得农村村民的居住条件或者生活条件得到保障。并且在《物权法》足额支付前添加“及时”二字,有望解决农村村民因交付土地迟迟无法得到安置的问题。

  二、关于土地承包权(三权分置)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三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三条,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用一章的内容对土地承包权进行说明和规定,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三权分置”。为了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民法典》新增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并且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加以完善。

  三、关于产权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民法典》中新增了关于产权续期。原则上需要交费,但是也存在免除费用的情况,只是减免的程序和条件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办理。

  四、关于居住权

  第366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367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民法典》对居住权再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另外涉及到居住权人居住的房屋遇到征收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居住权人在其居住的房屋遇到征收时,有权获得补偿。

  《民法典》的施行对人们的影响是方方面面的,作为被征收人《民法典》的到来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作出了更加完善的规定,那么被征收人在面对房屋征收时,要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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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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