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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房屋征迁公示和审核操作规定

时间:2021-04-25 15:54:22  来源:肥东县人政府  作者:陈丹丹律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工作,促进阳光征迁和补偿安置公平公正,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房屋征迁公示和审核操作规定的通知》(合办〔2018〕35号)、《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2020〕13号)、《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东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2018〕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时,对补偿安置相关内容进行的公示和审核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行“三榜公示”和“两级审核”制度。

  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对被征收人和拟安置对象(以下统称“拟安置对象”)、被征迁房屋相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补偿政策和项目方案对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分别进行村(社区)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复审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复核审定。

  第二章 主体职责

  第四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迁范围确定后,书面通知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停止办理征迁范围内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大中专毕业、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户口的除外)和以被征迁房屋为住所地或营业场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书面通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停止办理征迁范围内房屋的买卖、赠与、互换、抵押等产权登记手续;

  (二)对征迁范围内的房屋、人员、附属物(构筑物)等状况组织调查登记;

  (三)对被征迁房屋、人员等情况分级进行公示;

  (四)县房屋征收部门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乡镇(园区)发布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公告;

  (五)组织动迁,对补偿安置面积和安置人员进行审核、确定;

  (六)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依约履行补偿安置义务;

  (七)组织办理被征迁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协助拟安置对象办理安置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八)依法对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发现可能存在违法建设、违法占地等情形的,报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界定后,应当依法组织处理。

  (九)依法应诉和参加行政复议,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依法处理房屋补偿安置矛盾和纠纷,负责房屋征迁信访维稳工作。

  (十一)其他征迁补偿安置事项。

  县政府定期研究征迁补偿安置工作,强化项目调度,研究统筹征迁政策,加大对征迁项目执行政策和制度情况的监督。建立完善征迁项目考核评价机制,健全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基层单位审核把关责任,规范补偿安置工作流程。

  第五条 县纪委监委及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权,按照本规定对房屋征迁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第三章 公示审核流程

  第六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三榜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具体位置、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中间八位出生日期码以*略去)、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住宅房屋公示合法有效套内建筑面积),证(照)登记用途。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三榜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产权人(户主)姓名、拟安置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中间八位出生日期码以*略去)及与产权人(户主)的家庭关系、被征迁房屋总建筑面积。被征迁房屋属于集体所有的,还应当公示房屋用途。

  第七条 “三榜公示”前,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成立征迁项目内部审核组。内部审核组由村(社区)委书记和主任、两委成员以及征迁项目涉及住户推举的自治监督群众代表组成。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内部审核组的监督管理。

  内部审核组主要负责收集和核验拟安置对象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对被征迁房屋、人口等基本情况进行事实核查,对是否符合补偿安置进行初审。初审后,按照下列规定分别进行“三榜公示”和两级审核:

  (一)村(社区)着重对收集资料涉及的被征迁房屋和人口等事实情况事实核查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征迁范围内醒目处和村(社区)公示栏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进行第一榜公示。公示应当注明投诉渠道,并公布乡镇(园区)投诉举报电话。

  (二)乡镇(园区)应当对第一榜公示情况组织梳理,并按照补偿政策和项目方案对补偿安置进行全面审核。审核结果在征迁范围内醒目处、乡镇(园区)公示栏进行第二榜公示。公示应当注明投诉渠道,并公布乡镇(园区)及其纪(工)委投诉举报电话。

  (三)乡镇(园区)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第二榜公示结果进行复核审定,对第二榜公示结果复核审定有异议或把握不准的,应书面报告提请县人民政府进行核定。核定结果在县级及其以上报纸进行第三榜公示。公示应当注明投诉渠道,并公布县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和县纪委监委投诉举报电话。

  每榜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主体应当保证公示内容在公示期间完整无缺。村(社区)、乡镇(园区)应当对第一榜、第二榜和第三榜公示期间群众投诉举报及时认真调查核实,有关调查处理情况应当留档备查。县纪委监委对第三榜公示中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应当视情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公安等部门进行督查督办。

  公示中有举报反映且经调查核实不符合补偿安置的面积和人口,在补偿安置前适当范围内公告取消。对实名提出异议的还应当将核查处理结果反馈给异议人。

  第八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项目,乡镇(园区)组织复核审定前,应当函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公安部门协助核查比对拟安置人口的房产信息和人员信息。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公安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息比对核查结果。

  对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拟安置人口可能存在房屋产权未登记、误登记、骗取登记,或者需要对拟安置人口是否已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等情况进一步核查时,县纪委监委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相关事实进行外调核查。拟安置人口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工作经历的,还应当对其住房情况进行外调核查。核查单位和核查人员应当在核查结果材料上盖章签字。

  信息比对和外调核查取得的信息资料,核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成立房屋征迁证照审核小组,进行乡镇(园区)级证照审核工作。乡镇(园区)纪(工)委应当对审核工作加强监督。

  对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进行审核时,各乡镇(园区)应当组织民政和卫健部门对被征收人提供的有关婚姻和生育证件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条 县房屋征迁证照确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以下简称“县证照办”)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等单位参加,采取集体审核方式开展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第三榜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单位应当及时与拟安置对象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第四章 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乡镇(园区)对被征迁房屋和附属物(构筑物)开展丈量登记工作。被征迁房屋丈量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丈量登记工作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参与。丈量登记工作应当采用书面登记和现场拍摄两种方式。登记资料和影像载体应当于登记工作完成后,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整理完善统一交存县房屋征收部门按“一户一档”封存保管。

  房屋和附属物(构筑物)丈量登记应当绘图规范,事项完备,字迹无涂改。并经县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和被征迁户家庭成员代表三方共同签字确认。被征迁户代表不同意签字确认的,丈量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在登记表中加以备注。

  第十三条 村(社区)、乡镇(园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在收集拟安置人口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时,应当仔细核对原件,对复印件分页加盖验章,对每户汇总资料加盖骑缝章,并注明核验人员姓名。实施单位在收集证件资料时,应当书面告知群众提供虚假证件资料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其出具书面承诺,对其提供证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按照协议兑现补偿安置前,应当再次对补偿安置面积和人口进行核对。

  安置房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前,县房屋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拟安置人口的申请,对每套安置房审核出具《安置房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确认表》。《安置房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确认表》在内容上应当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安置房登记申请人与被征收人关系予以确认,对集体土地补偿安置项目安置房涉及的安置人口予以列明,对安置房号和面积加以注明。

  第十五条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安置房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认真核对补偿安置协议、《安置房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确认表》等材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可以书面申请将安置房产权在其直系亲属间作一次选择变更。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所有符合房屋安置条件的人员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由其从中协商并书面确定安置房对应的产权登记人。

  第十六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档案的管理。

  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档案按照项目管理类档案和分户补偿安置类档案分别整理归档,由县房屋征收部门统一集中保管,并建立完善查询调阅制度。

  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研发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建立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信息管理系统,形成信息数据共享。

  第五章 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管理和督查

  第十七条 乡镇(园区)依据“三榜公示和两级审核”结果提请县政府审批。乡镇(园区)对提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县东投公司、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示及相关规定和文件要求,对征迁项目补偿费用资料的完整性进行程序性审核并按程序拨付房屋补偿安置资金。

  县财政局、审计局应当加强对房屋补偿安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成立征迁项目督查组,开展征迁项目抽检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抽检工作由县住建局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东投公司完成。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项目抽检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县住建局、财政局、公安局、东投公司完成。县纪委监委指导项目抽检、专项督查工作。

  第十九条 专项督查通知下发后,实施单位应当在3日内向县纪委监委和项目督查组报送本年度完成第三榜公示的征迁项目清单。项目督查组应当在县纪委监委监督下,随机确定抽检比例和具体的抽检项目、征迁户。项目督查组确定抽检项目和征迁户后,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提供抽检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或者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公告)、征迁范围图、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户口审核表、复核审定结果、第三榜公示结果、每榜公示举报查处情况说明和抽检的征迁户分户资料等,并确保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分户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能证明被征迁房屋相关权属的证(照)资料或者符合政策规定年限的航拍图和地形图;

  (二)房屋和附属物(构筑物)丈量登记资料;

  (三)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安置人口的户籍资料、集体土地征地转户底册表或者能证明安置人口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材料、安置人口未享受集体土地征迁安置或者房改房、集资房等福利住房的证明材料和外调核查材料;

  (四)确定货币补偿金额、附属物(构筑物)评估补偿额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报告;

  (五)实施单位补偿安置复核审定结果、补偿安置协议;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督查组应当以全县统一政策、补偿安置方案为依据,算核抽检对象不合格比例。实施单位应当依据抽检不合格比例办理补贴费用的最终结算。

  第六章 纪律监督与罚则

  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迁项目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县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本辖区房屋征迁项目实施情况,可委派纪检监察人员驻点,对征迁项目开展全方位监督。

  乡镇(园区)可根据情况委派纪检监察人员对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开展房屋和附属物(构筑物)丈量登记、补偿安置信息公示、外调审核、补偿安置协议等重要环节流程进行监督。

  建立健全房屋征迁项目群众自治监督制度,对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工作开展监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征迁补偿安置中,对拟安置人口伪造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补偿安置或者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安置利益情形的,补偿安置协议自始无效,拟安置人口已获得的安置补偿应当依法依规予以追缴。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明知房屋征迁对象不符合房屋补偿安置政策,仍故意为其出具虚假证明资料的,应当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政策和本规定,存在对明显不符合补偿安置政策仍通过审核、未按规定外调审核相关资料,以及帮助拟安置人口隐瞒真实情况、暗示或指引越级上访索要不当补偿安置等行为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因失职渎职导致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谋取私利,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公示和审核中发现有违纪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7年6月6日《肥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东县房屋征迁“三榜公示两级审核”操作规定的通知》(东政办〔2017〕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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