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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独生子女奖励政策而取得的房屋安置面积归谁?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21-12-31 10:25:59  来源:www.ah64580.com  作者:陈丹丹律师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规模越来越大,补偿的数额越来越大,涉及的人员范围越来越广。而在拆迁安置过程中,独生子女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可以享有优惠奖励,即独生子女可以享有二倍的拆迁安置面积。

  但因此引发的争议和纠纷也愈演愈烈:在未成年独生子女的父母离婚之后,一方认为该部分安置面积系独生子女享有,另一方则认为应系父母共同享有。

  独生子女奖励政策而取得的房屋安置面积究竟由子女单独享有还是父母共同享有呢?

      首先,看法律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订)

  第三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住院期间,给予其子女护理假,每年累计二十天。护理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四)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百分之三十以上份额;

  (五)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

  (六)各级人民政府制定老年福利和养老等保障制度时,对独生子女父母给予优待;

  (七)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待。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无子女的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三十九条有相同的规定。

    5、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正) 第四十一条有相同的规定。
 

       其次,在看法院裁判案例:  
       
       司法案例1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2民终1884号

  法院认为:独生子女奖励政策的基础是我国2016年之前施行的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政策。鉴于计划生育政策的义务主体是夫妻,即独生子女的父母,而非独生子女本人,因此独生子女的父母应当享受相应的奖励或优惠权利,因此相应的权利也应归属父母享有更为公平,故苏某2与卢晶金各享有25㎡独生子女奖励。

   司法案例2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房民初字第00050号

  法院认为:独生子女奖励回迁安置面积应为对独生子女父母郭×3、郄×的奖励,每人应分得10平方米。

  司法案例3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杭江笕民初字第364号

  法院认为:因独生子女可享受的“+1”待遇,系对独生子女父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奖励和对父母的生活保障,可认定为父母共有,故蒋某乙对奖励的55平方享有50%。
 

  最后,律师分析
       计划生育的政策精神系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这也是独生子女奖励政策的基础。鉴于该政策的义务主体是夫妻,即子女的父母,而非子女,因此相应的权利也应归属父母享有更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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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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