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受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范围
(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三)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二、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范围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仅限于不予受理裁定和驳回起诉裁定)、调解书,经当事人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法院决定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三、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案件范围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的申诉;
(四)不服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且经过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