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出行政诉讼监督期限
(一)当事人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申请监督应当在再审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当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的;
2.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
3.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