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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集体土地上房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合理

时间:2023-04-24 17:11:14  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本网编辑

  案号:(2020)最高法行赔申1651号

  案由:国家赔偿

  案件类型:行政赔偿申请再审审查案件

  审理程序:国家赔偿

  二审文书:2020-05-26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判决(2020)鲁行赔终45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一条(129,729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54,702篇)

  

  案件概述

  再审申请人刘善良因诉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茌平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行赔终45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善良向本院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应当对再审申请人宅基地使用权以及房屋内其他财产予以赔偿。一、二审法院认定的“正泰领秀苑”小区市场价格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判决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过低。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生效裁判已经确认本案被申请人茌平区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茌平区政府应当对再审申请人刘善良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案涉房屋已被拆除,一审法院依法调取了案涉房屋所处棚户区改造项目临近小区2019年的二手房交易价格,参照茌平区国税局出具的有关房屋交易价格证明,以每平方米3800元的平均价格对案涉房屋确定赔偿数额,较为合理。同时,二审法院判决茌平区政府按照评估机构对案涉房屋院内附属物的评估价值进行赔偿,保障了刘善良的合法权益,应予维持。

  综上,刘善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刘善良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德申

  审判员仝蕾

  审判员阎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徐小玉

  书记员常晓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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