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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四卷)裁判观点汇总

时间:2021-03-18 20:33:51  来源:www.ah64580.com  作者:本网编辑


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四卷)裁判观点汇总
  最高院行政庭编 2018-07-02

  本期推送《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4卷)》所载的40个案例,涉及受案范围、当事人、证据和事实审查、法律适用、裁量问题的审查标准、职权审查、裁判、行政赔偿、工伤认定等领域,供读者学习和交流!

  《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写,共出版四期,一共涉及160个案例,现在已经推送完毕。

  一、受案范围

  二、起诉与受理

  三、证据及事实认定

  四、法律适用

  五、程序审查

  六、职权审查

  七、裁判方式

  八、行政赔偿

  一、受案范围

  第121号案例: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终结后作出的没收行为是可诉具体行政行为——杜明星诉湖北省松滋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

  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行为结束后作出的没收非法所得决定,非刑事司法决定,属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案例索引】(2001)松行再初字第14号

  第122号案例: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属于可诉行政行为——杨晓文诉三亚市河西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备案登记案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实际是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对业主委员会是否依法成立、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等一系列事实及法定要件的确认,其结果会对业主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其实影响,属于可诉行政行为。

  【案例索引】(2010)三亚行终字第10号

  第123号案例:信访事项办理意见在什么情况下可诉——张真常诉江西省定南县岿美山镇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办理意见案

  【裁判要旨】

  对于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的形式行使《信访条例》规定之外行政管理法上职权的行为,不能因其在信访程序中作出而排除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

  【案例索引】(2010)定行初字第4号

  第124号案例: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会议纪要具有可诉性——马应堂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一案

  【裁判要旨】

  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会议纪要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案例索引】(2011)宁行终字第4号

  第125号案例:行政机关对依其指示行事的辅助行为具有可诉性——张敏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行政处理案

  【裁判要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行政机关的指示,实施辅助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为,他人不服起诉的,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施辅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做出指示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索引】(2010)通行终字第26号

  第126号案例:具有直管公房经营管理权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被告——张宇不服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案

  【裁判要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具有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可以成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被告。

  【案例索引】(2010)西行初字第329号

  第127号案例: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曹明华诉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科技局资产认定行政批复案

  【裁判要旨】

  虽然《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作出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之规定,但该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又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等基础管理工作。”据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具有行政管理职权,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案例索引】(2010)鲁行终字第21号

  备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于2011年1月8日进行修订,但是上述法条均未变更。

  第128号案例:公司依抵押权主张房屋登记行为违法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三亚双泽实业有限公司诉五指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案

  【裁判要旨】

  作为债权担保的抵押权,可使权利主体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在行政机关为该抵押物办理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行为违法,导致权利主体的债权以及抵押权可能无法实现时,该主体是行政法上的适格原告,可以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索引】(2010)海南一中行终字第38号

  二、起诉与受理

  第129号案例:普遍登记背景下相对人对登记行为起诉期限的计算——陈章顶诉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案

  【裁判要旨】

  在行政机关就与相对人特定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开展普遍登记活动期间,相对人未获登记或领取相关权证,且对他人获取登记或相关权证的事实已知的,推定其知道行政机关已经将该事项登记在他人名下。起诉期限的计算,从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案例索引】(2011)安市行终第16号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已经做出了改变:“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130号案例:专利行政机关不应受理已经起诉的同一专利侵权纠纷——福州海王福药制药有限公司诉辽宁省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案

  【裁判要旨】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已经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应再受理专利权人就同一专利侵权纠纷请求行政处罚的申请。

  (2)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请求时效,应当参照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来计算,即侵权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的,请求时效不受2年的期限限制。

  (3)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作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的过程中应当全面充分地考虑被请求人提出的抗辩事由,对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不能仅以涉嫌侵权产品系被请求人生产、且其未与专利权人签订书面授权许可合同为由,认定侵犯专利权。

  【案例索引】(2011)辽行终字第16号

  第131号案例:因正当事由对行政复议申请暂不立案的申请期限应中止计算——贞丰县勇兴煤矿诉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案

  【裁判要旨】

  行政复议机关因正当事由对行政复议申请暂不立案的,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期限应当中止计算。

  【案例索引】(2011)黔高行终字第4号

  三、证据及事实认定

  第132号案例:证言真实性审查的三条重要经验——王龙刚不服海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一案

  【裁判要旨】

  存在合理差异的证言并不损害其真实性,而高度相同的证言则须谨慎对待。多次反复的证言应优先采信首次证言。完全相反的证言要考虑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等因素确定其证明力及其大小。

  【案例索引】(2010)牡行终字第43号

  第133号案例: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行政诉讼中的应用——刘玉恒不服河北省三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裁判要旨】

  行政行为的多样性决定了行政诉讼不能采用单一的证明标准,法官在审判中应根据行政案件的性质、被诉行政行为的种类以及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行政诉讼案件的证明标准。

  【案例索引】(2006)二中行终字323号

  四、法律适用

  第134号案例:规划部门在新法实施后针对旧法实施期间的违法建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适用哪部法律——徐丽娟诉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

  按照法不溯及既往额度基本原则,规划部门在新法实施之后对旧法实施期间的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除了新法规定的处罚较轻的情形之外,一般应当适用旧法。

  【案例索引】(2011)庆行终字第43号

  备注:从旧兼从轻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运用!

  第135号案例:对行政管理的合理信赖应予适当保护——吴小琴诉山西省吕梁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履行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对特定管理事项的习惯做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长期适用形成行政惯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基于该行政惯例的合理信赖利益应予适当保护。

  【案例索引】(2010)晋行终字第115号

  第136号案例:地方法规、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制度——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

  法律及《盐业管理条例》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制度。法律及《盐业管理条例》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规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规定行政处罚。

  【案例索引】(2009)金行初字第27号

  第137号案例:基础法律关系相关因素存有争议时不得径行物权登记——宫海亭诉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登记案

  【裁判要旨】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因此,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应考虑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土地承包经营关系,而不是承包经营权的转包以及实际耕种情况等因素。在相关法律关系不明确或存有争议时,主管机关应待确定后再行颁证。

  【案例索引】(2007)通法行字第18号

  第138号案例:无证驾驶致人重伤不宜吊销与肇事车型无关的其他类型驾驶证——安鹏强诉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遵循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同时不能忽视行政处罚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之间的逻辑一致性。在相对人已经被刑事判决认定为无证驾驶并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不宜吊销与肇事车型无关的其他类型的驾驶证。

  【案例索引】(2011)安行终字第57号

  第139号案例:商住楼楼间距合法性审查的标准——周大勇等12户业主诉天水市规划局规划批准行为案

  【裁判要旨】

  商住楼底部数层为经营门店,上部数层为住宅,当许可所建楼房与该商住楼之间的距离能满足最底层住宅户窗台面的日照时间时,规划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即属合法有效。

  【案例索引】(2010)秦行初字第12号

  第140号案例: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属于无照经营——尹源才诉韶关市翁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

  从2009年9月起,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外,还应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属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案例索引】(2011)韶行终字第11号

  第141号案例:政府不得随意对已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使注销权和划转权——邓州市云龙出租车有限公司诉邓州市人民政府出租车行政管理案

  【裁判要旨】

  行政许可的注销或划转受到法定事由、正当程序和若干基本原则的限制,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得随意收回或注销。

  【案例索引】(2010)南行终字第120号

  第142号案例:政府承诺的优先受让权应当予以保护——谷西村委会诉洛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许可案

  【裁判要旨】

  政府承诺的国有土地出让优先受让权,应当在国有土地出让过程中通过事先通知、事中注意、事后同等价格优先购买等几个方面予以保护。

  【案例索引】(2008)洛行终字第119号

  第143号案例:民事合同一方当事人可否因合同相对方的民事侵权行为对工商登记提起行政复议——黄陆军等人诉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

  与企业存在民事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以企业违约或侵权为由,对行政机关许可设立企业的行为申请复议的,一般不具有复议申请人的资格。

  【案例索引】(2010)浙金行终字第47号

  五、程序审查

  第144号案例:逾期作出治安行政处罚的法律性质及后果——潘龙泉诉新沂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

  相关法律规范虽然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罚的法律后果,但行政机关无任何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的追究时限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损害了追究时效制度所维护的社会秩序的安定性,应属滥用职权的情形。

  【案例索引】(2008)徐行终字第170号

  第145号案例:未向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第三人送达行政复议文书构成程序违法——临清市鲁信面粉有限公司诉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裁判要旨】

  行政复议机关未向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在未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其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违背程序正当原则,构成违反法定程序或滥用职权(程序滥用),依法应予撤销。

  【案例索引】(2011)鲁行终字第40号

  六、职权审查

  第146号案例:违法行为危害结果地的行政机关有权对违法行为立案——万迪森要求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岸分局履行查处违法行为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

  违法行为着手地、实施地和结果地的行政机关对其发现的违法行为均有权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索引】(2010)武行终字第16号

  第147号案例:无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签订与否行政机关都无权处理自留地权属纠纷——刘瑞宏、林丽诉三亚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

  农村自留地使用权纠纷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后,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或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政府对此类案件无权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鉴于我国农村土地管理的现状,有无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不是认定自留地权属纠纷可否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处理的唯一依据。

  【案例索引】(2009)琼行终字第79号

  第148号案例: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房管部门无权裁决——贵州省黔台酒厂诉仁怀市房管局房屋拆迁补偿裁决案

  【裁判要旨】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的房屋拆迁补偿,在性质上属于征地补偿,应由人民政府或土地征收主管部门作出补偿决定,房管部门无权裁决。

  【案例索引】(2010)遵市法行终字第34号

  第149号案例: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的时间节点——原告任伟成等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大华新村派出所不履行设置道路标牌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

  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相对人申请履行的法定职责,应以其收到相对人申请之时为时间节点。此后行政机关发生的职责变更不能成为其不作为的正当理由。

  【案例索引】(2010)宝行初字第8号

  第150号案例: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处罚属超越职权行为——彭锋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土地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处罚,属超越职权,依法应予以撤销。

  【案例索引】(2009)哈中行终字第5号

  第151号案例:工商部门能否以无照经营为由查处建设领域的违法承包——祝增法诉常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

  【裁判要旨】

  行政权竞合领域,行政职权的合法性审查以是否具有法定授权为准。具有合法来源的行政权,不因与其他职权的竞合而失效。

  【案例索引】(2011)浙衢行终字第2号

  七、裁判方式

  第152号案例:裁判时机成熟时,人民法院可直接判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内容明确的具体行政行为——尹荷玲诉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土地行政批准案

  【裁判要旨】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不仅指人民法院可以原则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也包括在裁判时机成熟时,直接判令被告作出内容明确的特定行政行为。

  【案例索引】(2011)浙台行终字第136号

  第153号案例: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并不必然导致被撤销——刘立公诉辽宁省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古塔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

  具体行政行为的瑕疵如与其违法性并无关联,瑕疵可破坏具体行政行为应具有的完美性,但并不必然导致该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案例索引】(2007)锦古行初字第12号

  第154号案例:二审裁判在维持一审结果的同时可加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刘梅兰诉兰州市人民政府工伤行政复议决定案

  【裁判要旨】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二审判决发现一审判决遗漏应当判决事项,在维持一审判决结果的同时,可以加判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案例索引】(2011)甘行终字第34号

  第155号案例:履行法定职责判决中可以提示行政机关按照法院的法律见解作出特定行为——苏真诉儋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

  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判决形式因案而异。对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不宜在判决主文中直接判令行政主体履行特定法定职责,可以在本院认为部分通过裁判说理的形式,理清或确认法律关系,提示行政机关按照法院的法律见解作出特定行为。

  【案例索引】(2011)海南二中行终字第18号

  第156号案例:以虚假身份证明办理的结婚证依法应予撤销——李玉巧诉南阳市卧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案

  【裁判要旨】

  以虚假身份证明办理结婚登记,属于结婚登记程序严重违法,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可以将该婚姻登记依法撤销。

  【案例索引】(2010)南行终字第116号

  八、行政赔偿

  第157号案例:遗失房产登记资料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李贵宝诉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

  妥善保管物权登记资料,事登记机关必须履行的附随义务,因保管登记资料不善导致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2010)宁行赔终字第2号

  第158号案例:从相当因果关系看原因力大小对赔偿责任分配的影响——杨军等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

  违法行政行为和相对人自身行为共同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在比较两者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的基础上确定行政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16号

  第159号案例:行政赔偿案件中混合过错情形下的责任划分——黄玉河诉图们市林业局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

  行政赔偿案件中,在行政机关与侵权的第三人存在混合过错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请对侵权第三人的责任一并作出判决。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应根据其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范围原则上应限于直接财产损失。

  【案例索引】(2011)图行初字第1号

  第160号案例:行政机关未遵循法定程序拆除违法建筑致损失扩大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陈国财等不服广州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人民

  【裁判要旨】

  有权行政机关为遵循法定程序拆除违法建筑物,致使违法建筑物材料的损失扩大,或其他合法财产遭受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2011)佛中法行终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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