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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行初69号房屋承租人与征收具有利害关系,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补偿装饰、停产停业等损失,达不成协议及时作出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

时间:2022-02-23 09:32:58  来源:www.ah64580.com  作者:本网编辑

  案由:未履行行政征收补偿职责

  案 号:(2020)皖02行初69号

  文书类型: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4


      审理过程

  原告无为县无城美音阁娱乐大世界因认为被告无为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无为市政府)未履行行政征收补偿职责,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释明要求补正后,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于2020年10月2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顾旭、张宏林,被告无为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黄成、熊志文,第三人凌世雨的委托的代理人秦宗兰、宣玉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无为县无城美音阁娱乐大世界诉称,2012年7月30日,被告无为市人民政府做出了无政(2012)111号无为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为了无城东一环片旧城改造的需要,征收东至东一环路,西至鹅市街、草市街、前新街、桃花埠等沿线,北至北门城门口,南至东大街征收界限范围内国有土地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原告无为县无城美音阁娱乐大世界所在的房屋即在被征收的范围内。2012年12月份,由工商、文化、消防卫生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上门对原告做工作,事后无为县无城美音阁娱乐大世界停止营业至今。之后原告依法委托安徽华瑞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无为县无城美音阁娱乐大世界所有的附属物装潢、设备等固定资产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关于无为县无城美音阁娱乐大世界装潢附属物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等,2018年7月12日,无为县征收管理办公室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但是自此以后,无为县征收管理办公室并未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2018年7月12日无为县征收管理办公室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与原告及第三人订立补偿协议。且之后无论原告如何向相关部门主张权利,皆是石沉大海、杳无音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被告无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与原告及第三人的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依据原告的实际投入及案涉征收对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给予补偿。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无为市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征收补偿的职责,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与原告无为县无城美音阁娱乐大世界及第三人凌世雨的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项目及金额:1.附属物装潢866976.16元:2.设备等固定资产691812元;3.停产停业损失240万元。以上合计3958788.16元)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营业执照、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证据2.身份证、情况说明,证明原告无为县无城美音阁娱乐大世界是由曹春美和申世月合伙共同投资经营的,以曹春美个人名义注册登记。曹春美和申世月的经营活动及对外代表原告执行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责任。

  证据3.身份证、结婚证第三人,证明主体信息。

  证据4.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协议,证明原告承租第三人的房屋用于经营的事实。原告是案涉房屋征收的利害关系人。

  证据5.无为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证明原告所在的房屋在被征收的范围内。

  证据6.证明、身份证、执法证,证明原告属于无城东一环拆迁户,2012年12月份,由工商、文化、消防、卫生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上门对原告做工作,事后原告停止经营至今的事实。案涉征收已造成原告重大损失。

  证据7.原告无为县无城美音阁娱乐大世界所有的附属物装潢、设备等固定资产市场价值评估、原告现场视频光盘,证明经评估,原告无为县无城美音阁娱乐大世界附属物装潢、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在2013年7月时点为1558788元。原告经营面积、装修装饰及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

  证据8.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约定书、测绘说明、领条证明被告与第三人关于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不涉及原告的装潢附属物、设备等固定资产补偿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证据9.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证明被告确认了被告、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征收补偿关系。即使以被告单方的补偿方案内容看,原告至少应有装潢附属物补偿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

  被告无为市政府辩称,第一,原告并非适格原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本案原告并非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其经营者是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被告与承租人之间无征收关系,也不存在补偿关系,故无需对原告作出补偿决定。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第二,本案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2年7月30日,无为市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确定涉案房屋属于被征收范围,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方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其作出补偿,早已超过法定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第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原告诉状中主张的停产停业损失和附属物装潢补偿,被告已经补偿给被征收人及第三人,符合法律规定。二、原告要求补偿设备等固定资产费用,该项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本案被告已将搬迁费支付给第三人,符合法律规定。三、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部门已与房屋所有权人及第三人凌世雨达成了征收补偿协议并实际履行,申世月与第三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已就租期内,如遇政府拆迁,租金如何计算装修及赔偿如何分配进行约定。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凌世雨已领取房屋补偿款项包含停业、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装潢补偿费、补偿协议已履行完毕。对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如何分配补偿款,属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综上,原告并非法律规定的被征收人,非本案适格原告,被告与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实际履行,被告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贵院依法驳回。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无为市政府为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明被告主体身份情况。

  第二组证据:无为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证明2012年7月县政府已经作出征收决定,涉案房屋属于被征收范围。

  第三组证据: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证明第三人凌世雨是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也是法律规定的被征收人。

  第四组证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和约定书、是凌世雨身份证,证明无为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凌世雨签订补偿协议,包含停产停业损失费,过渡期为一年。

  第五组证据是房屋租赁协议,证明承租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已就租期内,如遇政府拆迁,租金如何计算,装修及经营性赔偿如何分配进行了约定。

  第三人凌世雨述称,本案原告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舞厅内外的装潢是第三人装潢,相应的补偿归第三人所有,与原告无关。其他损失补偿,第三人应得20%。

  第三人凌世雨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2009年1月1日秦宗兰与曹春美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证明:1.经营的舞厅装潢是出租方装潢;2.租期三年即自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3.协议终止,所有增设物产权归出租方所有。

  证据二:2011年10月31日秦宗兰与申世月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证明:1.为明确装潢范围,承租方若装潢必须征得出租房同意,并形成书面备忘录;2.如遇拆迁,承租方如有装修及经营性补偿,出租方占20%,承租方占80%。

  证据三: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证明被征收人是凌世雨,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对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对第五组证据是房屋租赁协议的证明观点没有异议,但也证明了房屋的实际经营者是原告。

  原告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关于2009年1月1日秦宗兰与曹春美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履行完毕了,且曹春美和申世月是合伙关系,无城美音阁娱乐大世界是他们共同经营的,且承租方经营的是卡拉OK,需要大量的资金,所以出租方是不可能去装修的,承租人实际经营者有权要求征收人给予补偿,第三人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达不到其证明目的。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3、4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5、8、9没有异议;证据6不具备合法性,且该份证明上面没有相应单位的盖章,也没有签名,也没有注明欠据的日期,对该证据有重大瑕疵,不予认可;证据7三性均有异议。

  被告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二由法庭核实,对证据三无异议。

  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除证据2外,其他证据真实性均予认可,但达不到其证明目的。

  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3、5没有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不能证实补偿金均到位。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各方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与认可,与本案争议具有关联性,对于证明目的本院结合庭审调查情况予以综合认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无为县无城美音阁娱乐大世界位于芜湖市××为市××草市街,由曹春美和申世月共同投资经营,所租赁的房屋产权人为凌世雨。秦宗兰与凌世雨系夫妻关系。2009年1月1日,曹春美与秦宗兰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曹春美承租案涉房屋用于经营舞厅,租期暂定为三年,自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止。2011年10月31日,申世月与秦宗兰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申世月承租案涉房屋用于经营舞厅,租期暂定为三年,自2011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在承租期内,被告无为市政府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无政〔2012〕111号房屋征收决定,原告无为县无城美音阁娱乐大世界所在的房屋在被征收的范围内。2014年9月23日原无为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就案涉房屋与凌世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和约定书,协议载明停产停业损失费19216.4元每月,自2012年12月1日起支付,至安置后四个月止,约定装潢及附属物另行补偿。2018年7月12日,原无为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就案涉房屋承租方和出租方争议的停产停业损失及室内装潢附属物的补偿作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装潢附属物补偿数额为866976.16元,停产停业损失费为100万元,楼顶隔热层补偿拆除时丈量登记后按方案规定给予补偿,并载明装潢附属物补偿款存于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专用账户,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后领取;其他补偿款签订补偿协议后领取。该方案作出后,原无为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未与原告及第三人签订补偿协议,亦未支付相应补偿款,后经多次协商均未果。原告无为县无城美音阁娱乐大世界以被告无为市政府未履行征收补偿职责,遂成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无为县无城美音阁娱乐大世界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无为市政府是否应当履行房屋征收补偿职责。

  一本案原告主体资格适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项目包括装修、停产停业损失等,而承租人用于具有经营的房屋征收,会造成其装修、停产停业损失,故此情况下的承租人与房屋征收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在征收人没有积极履行法定征收补偿职责时,其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本案中,原告无为县无城美音阁娱乐大世界承租案涉房屋用于经营,案涉房屋被征收,作为承租人,认为其装修、停产停业损失等具有获得征收补偿的权利,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另,虽然2011年10月31日出面同房屋所有权人秦宗兰签订租赁合同的是申世月,但在庭审中经法院释明,申世月当庭表示其是与曹春美合伙经营,本次诉讼其是参与者。因此,本案原告主体资格合格,被告及第三人的对应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被告无为市政府未依法履行征收补偿职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本案中,被告无为市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虽与房屋产权人凌世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但是未对装潢等进行约定补偿;虽然与凌世雨初步约定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但是未与房屋实际经营人即原告达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协议。虽然原无为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2018年7月12日就案涉房屋承租方和出租方争议的停产停业损失及室内装潢附属物的补偿作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但该方案仅是原则上的规定,并未对原告的补偿项目、方式、数额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且该方案作出后,原告未获相关补偿,亦未能与被告达成补偿协议,该《方案》不能起到征收补偿决定的效力。在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形下,无为市政府应依法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因本案是诉请被告履行补偿职责,而不是针对征收决定,且被告无为市政府确未依法履行征收补偿职责,故被告辩称原告自2012年发布征收决定之日起至今年才提起行政诉讼已过起诉期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本案征收补偿的范围、方式、数额的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本案中,关于装潢补偿问题,因出租和承租双方均主张该房屋系由自己装潢,但均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该装潢项目获得征收补偿的主体尚需无为市政府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进一步调查核实;2、关于本案诉请的附属物装潢、设备等固定资产、停产停业损失等项目是否应予补偿以及补偿方式和数额的确定还有待于无为市政府的行政裁量。故原告提出的具体补偿金额在本案中本院不予以支持。

  四、关于第三人凌世雨主张依照《房屋租赁协议》应获得一定比例的征收补偿款问题,属民事争议,应另行主张,该争议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所述,被告无为市政府负有履行房屋征收补偿职责,为保障原告获得应有的征收补偿,可与原告进一步协商达成协议,在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应依法及时作出补偿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无为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不含评估、鉴定时间)对原告无为县无城美音阁娱乐大世界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无为市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万荣

  人民陪审员  吴永艳

  人民陪审员  苗青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勇

  书记员王慧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一条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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