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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二卷)裁判要点汇总

时间:2021-03-17 21:51:16  来源:www.ah64580.com  作者:本网编辑

  
最高院行政庭 2018-06-25

  本丛书第一卷叫做行政审判指导案例,而从第二卷开始就去掉了指导二字,这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开始确立指导性案例制度。虽然少了指导二字,但是其依然有指导意义。有不少指导性案例都出自本丛书案例。

  本期推送《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2卷)》所载的41个案例,涉及受案范围、当事人、起诉与受理、职权审查、法律适用、行政程序审查标准、判决、行政赔偿等领域,供学习和交流!

  一、受案范围

  第40号案例:价格鉴定、认证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蔡俊杰诉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案

  【裁判要旨】

  价格鉴定、认证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其不服可依法申请重新鉴定、认证。

  【案例索引】(2004)二中行终字第55号

  第41号案例: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补贴培训学费的行为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吴建敏诉北京市朝阳区残疾人联合会要求报销培训学费案

  【裁判要旨】

  残疾人联合会补贴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学费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例索引】(2009)二中行终字第55号

  第42号案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通知的可诉性及审查范围——夏鸣诉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许可延长通知案

  【裁判要旨】

  (1) 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通知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2) 对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通知案件,法院应重点审查拆迁期限延长许可行为与前置许可行为内容是否一致,前置许可行为是否属重大、明显违法等,听证程序并非作出延长许可行为的法定必经程序。

  【案例索引】(2010)沪二中行终字第218号

  第43号案例:事故调查结论可能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时具有可诉性——李国飞等六人诉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农业局农业行政检查案

  【裁判要旨】

  事故调查结论不同于处理决定,因其不属最终处理而不具有可诉性;但行政机关依法具有对该类事故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时,如该调查结论依据不足或没有明确结论,则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此时该调查结论具有可诉性。

  【案例索引】(2010)甬镇行初字第9号

  第44号案例:特定工程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文件的性质认定——易泽广诉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政府送电线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决定案

  【裁判要旨】

  县级人民政府为辖区内特定工程出台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文件,关涉人数固定、范围确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索引】(2010)湖高法行终字第57号

  第45号案例:土地管理部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具有可诉性——湖南泰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案

  【裁判要旨】

  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前的拍卖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拍卖公告等属于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予以受理。

  【案例索引】(2009)常中行初字第138号

  第46号案例:行政复议机关不应受理对1982年《林权证》的复议申请——坑贝元村民小组诉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复议决定案

  【裁判要旨】

  1982年各地人民政府根据中央政策颁发《林权证》的行政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当事人根据以上法律和条例规定,以发证行为错误为由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复议机关不应当受理。

  【案例索引】(2009)粤高法行终字第243号

  第47号案例:行政机关履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产生的特定行为不可诉——周玉华、周霞诉江苏省镇江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履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具有可诉性。

  【案例索引】(2010)镇行终字第9号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二、当事人

  第48号案例:被依法确认无权占有使用房屋的起诉人不具有起诉房屋登记行为的原告资格——韦波诉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确认案

  【裁判要旨】

  被依法确认无权占有使用房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房屋登记行为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案例索引】(2010)琼立一终字第55号

  第49号案例:普通债权人不具有要求撤销肇事车辆行政登记的主体资格——吕青青诉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行政登记案

  【裁判要旨】

  在由交通肇事引发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将肇事车辆转让他人,行政机关为其办理了转移登记,债权人与该转移登记行为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不具有起诉该登记行为的原告资格。

  【案例索引】(2010)烟行终字第193号

  三、起诉与受理

  第50号案例:法院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复议前置案件的处理——董用权诉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土地权属处理决定案

  【裁判要旨】

  (1)对法律规定应为复议前置的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2) 当事人对于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案例索引】(2008)琼行终字第169号

  第51号案例:复议机关未遵循法定期限的行为不拘束人民法院对行政纠纷起诉期限的认定——俞国华诉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建设局不履行职责案

  【裁判要旨】

  复议机关未依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受理案件并作出复议决定,不拘束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起诉期限的认定。利害关系人即使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经审查若属逾期起诉且无正当理由,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案例索引】(2008)闽行再终字第2号

  第52号案例:行政不作为案件不以原告曾提出申请为起诉条件——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塔市村委会大塘村民小组诉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不作为案件中,他人在行政程序中已向被告提出申请,且被告已将原告纳入行政程序,原告是否向被告提出申请不再属于该类案件必备的起诉条件。

  【案例索引】(2010)琼行终字第27号

  四、职权审查

  第53号案例:当是否需补正存有争议时,不能作视为放弃复议申请处理——潘东明等360人诉浙江省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

  (1) 行政复议机关要求复议申请人提供与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补正范围,可以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2)在申请人书面回复认为不需要提供时,即申请人与复议机关对此存有争议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再作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处理。

  【案例索引】(2010)浙杭行初字第20号

  第54号案例:公安机关不得以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郭长城诉河南省辉县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因民事纠纷采取不当私力救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不能以纠纷应由法院处理为由拒绝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案例索引】(2009)新行终字171号

  第55号案例:行对人可因行政主体不履行公告创设的义务寻求司法救济——慈溪市华侨搪瓷厂诉浙江省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调查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

  行政主体以公告形式向相对人表示在具备特定条件下履行一定行为,若公告内容所涉及事项未超出行政主体职权范围,则行政主体违反自己通过公告创设的积极作为义务时,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主体履行相应的职责。

  【案例索引】(2010)浙甬行终字第81号

  第56号案例:行政机关的奖励承诺可构成合法性审查之依据——张炽脉、裘爱玲诉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招商引资奖励行政职责案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的奖励承诺系其应当履行的职责之一,承诺的内容可构成对其履行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依据。

  【案例索引】(2009)浙行终字第65号

  五、法律适用

  第57号案例:新旧法律规范不一致时应按照程序从新、实体从旧兼从轻等原则选择适用法律规范——青岛五龙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

  (1)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前,行政机关处理期间新法实施的,行政机关一般应当按照新法的程序要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前,行政机关处理期间新法施行的,行政机关对实体问题一般应当以旧法为判断依据,但新法对相对人更有利的除外。

  【案例索引】(2010)鲁行终字第157号

  第58号案例:行政审判中对行政调解成立的认定——李晓云诉福建省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

  行政调解的成立,不应局限于行政机关在调解中起关键或主导作用,只要由行政机关召集、参与其中并认可该调解协议,就可认定行政调解成立。行政机关在调解达成协议后,未制作调解书或未在调解书上盖章签字的,不影响对行政调解成立的认定。

  【案例索引】(2007)宁行终字第19号

  第59号案例:行政机关不得变相限制竞争——浙江省南市防治站诉平湖市建设局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案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中虽无明确的限制竞争的内容,但结合其他因素实际产生了限制竞争的结果,若该限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不合理不必要的,可认定为变相限制竞争。

  【案例索引】(2009)浙嘉行终字第24号

  第60号案例:由法定义务转化而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法定的免收范围——秋实房地产公司诉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征收案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因建设单位未按照人民防空法的要求建设防空地下室而向其征收的易地建设费虽被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但其不过是法定义务的一种转化形式,仍属建设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因此,国务院七部委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不适用于此种情形。

  【案例索引】(2010)呼行终字第16号

  备注:本案例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第21号案例。

  第61号案例:职工被医疗机构判定无法存活时,家属放弃治疗后职工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山东金宇建筑集团诉山东省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裁判要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的,应视同工伤。在医疗机构确定病人没有继续存货可能性的前提下,家属放弃治疗后病人死亡的,不影响上述结论。

  【案例索引】(2007)东行终字第20号

  第62号案例: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电动车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陈卫群诉江苏省启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案

  【裁判要旨】

  电动自行车的设计车速突破国家强制性标准,带来具有与机动车同等的安全风险时可视为机动车,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此类车辆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索引】(2008)通中行终字第0132号

  第63号案例:存在正当事由时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可合理延长——邹政贤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复议决定案

  【裁判要旨】

  职工超出1年申请时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应对逾期是否存在正当理由进行审查。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不能归责于职工本人的正当事由,其申请应予受理。

  【案例索引】(2010)佛中法行终字第25号

  第64号案例:特殊条件下旁系亲属可申请工伤认定——李绍兰诉山东省聊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复议决定案

  【裁判要旨】

  职工工伤死亡且无直系亲属时,基于类似情形应作相同处理的基本法律原则,应类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直系亲属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规定,认定此情形下旁系近亲属具有工伤认定申请资格。

  【案例索引】(2005)聊行终字第41号

  第65号案例:“房屋灭失”不能简单成为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的法定情形——吕贵国诉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案

  【裁判要旨】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规定,“房屋已经灭失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实践中要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精神,结合具体案情决定是否参照适用。在颁发拆迁许可证后,由于拆迁人原因(如非法野蛮拆迁)导致房屋灭失,当事人提出行政裁决申请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案例索引】(2009)大行终字第296号

  第66号案例:面积、四至、界址不变的土地使用权变更不需要相邻各方到现场指界——联成公司诉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裁判要旨】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第4.4条、第5.2条、第6.3条规定,对没有发生界址点、界址线变化的变更调查,可以不组织相邻各方进行指界。

  【案例索引】(2006)三亚行初字第3号

  第67号案例:招投标过程中重新评标合法性审查的标准——北京希优照明设备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招标、投标管理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关于“评标结果公示为一次性公示”的规定是指第一次评标,不适用于重新评标。对重新评标审核决定的司法审查应尊重技术审核机构的专业意见。

  【案例索引】(2010)沪一中行终字第90号

  第68号案例:无偿收回闲置土地决定应以相对人不存在免责事由为前提——爱克福得有限公司诉广东省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案

  【裁判要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典型的行政合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超期未动工开发为由,单方解除合同,作出无偿收回闲置土地决定时,应当考虑、认定土地使用权是否法定免责事由。人民法院在审查此类纠纷时,亦应审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是否对土地使用权人的法定免责事由进行了排除。

  【案例索引】(2006)粤高法行终字第59号

  第69号案例:退休人员被聘用后发生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胡兰芝诉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裁判要旨】

  (1)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对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审查,并应当遵循一定的法律适用规则。

  【案例索引】(2008)包行终字第37号

  备注:2010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已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第70号案例:因他人违法导致职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天津市西青区荣发办公家具厂诉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裁判要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因犯罪或者违法治安管理伤亡的”指的是因自身的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伤亡。职工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因他人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伤亡,不适用该条该项,而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案例索引】(2010)一中行终字第177号

  第71号案例:拆迁安置方案应当符合保护特殊群体利益的特别法的规定——高耀荣诉江苏省溧阳市建设局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案

  【裁判要旨】

  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充分注意法律的效力位阶层次,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综合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仅要从与被诉行为所属领域或直接相关的法律来判断其合法性,还要结合被诉行为涉及的其他领域的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对涉及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权益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充分考虑与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案例索引】(2009)溧行初字第4号

  六、行政程序审查标准

  第72号案例:强制搬迁未通知当事人到场属于程序违法——施桂英诉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措施案

  【裁判要旨】

  实施强制搬迁时,执行人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到场,否则构成程序违法。

  【案例索引】(2009)闽行终字第47号

  第73号案例:行政处罚告知书未送达相对人,处罚决定无效——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源艺装饰广告部诉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

  送达是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处罚告知书未予送达行政相对人,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2010)南行终字第36号

  七、行政裁量审查标准

  第74号案例:符合正确导向的司法认定宜从宽把握——任建平诉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公安分局不予确认见义勇为案

  【裁判要旨】

  法律概念及其构成要件难以把握和认定时,若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可从宽解释。判断救助行为是否见义勇为,不应该要求必须实绩突出,而要看被救助者是否身处现实危险、救助者是否冒着危险实施救助。

  【案例索引】(2009)南行终字第50号

  第75号案例:紧急情况下遵循技术规范采取必要措施应属已尽合理职责——曾伟勇诉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政府等不履行职责及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

  为避免灾害后果的发生,行政机关遵循技术操作规范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可认定已合理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2004)泉行终字第101号

  第76号案例:行政机关以危及社会稳定为由不予公开信息的司法审查——周如倩诉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决定案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以危及社会稳定为由作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决定,其理由应当具有充分的说服力。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机关所持理由是否合理、充分进行审查,防止行政裁量权的滥用。

  【案例索引】(2010)沪二中行终字第189号

  八、判决

  第77号案例:法院在裁判时机成熟时可直接判决高校为学生颁发毕业证书——谢文杰诉山西师范大学不履行颁发毕业证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

  (1) 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颁发毕业证书的行为系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因行使这一行政权力发生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高等学校不予颁发毕业证,理由不能成立的,法院可以直接判决高校为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案例索引:(2003)晋行终字第4号

  第78号案例:行政机关应严格履行公开承诺——郭伟明诉广东省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不予行政奖励案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有关行政违规、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既属规范性文件,又属政府的公开承诺,有关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行为符合上述颁发的规定时,应遵循诚信原则给予承诺的行政奖励。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拒绝履行承诺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在判决理由中明确行政机关所负职责,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索引】(2010)深中法行终字第183号

  九、行政赔偿

  第79号案例: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的侵权认定以及赔偿标准——上海彭浦电器开关厂诉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确认侵占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

  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当事人明确表示仍需使用被拆除的违法建筑材料,拆违实施部门未将该建筑材料返还当事人的,其行为构成违法,对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2009)沪二中行初字第28号

  第80号案例:赔偿义务机关对超过法定请求时效的赔偿申请不予答复时起诉期限的计算——于志洋诉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

  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超过两年法定请求时效的赔偿申请不予答复,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其申请后两个月的法定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案例索引】(2009)辽行终字第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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