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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行申9590号判决:评估报告复核未申请鉴定视为认可评估报告

时间:2023-11-17 10:28:13  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国陈

  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9590号

  案由:行政征收

  案件类型:行政申请再审审查案件

  争议焦点:《补偿决定》的合法性。

  案件概述

  再审申请人**因诉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嘉荫县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行终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梁凤云、

  审判员张艳、

  审判员张剑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及嘉荫县政府作出的嘉政房征补字[2017]1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补偿决定》)。主要的事实与理由为:一、二审认定事实存在严重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所作出的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补偿依据。未对案涉无证建筑等进行补偿,显失公平。

  再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补偿决定》的合法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本案中,嘉荫县政府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嘉房征决字[2017]第2号《朝阳镇建设街北侧平房区域改造房屋征收决定》的效力已经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因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嘉荫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据分户评估报告结果就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项作出《补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主张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案中,一审法院查明,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17年3月15日经大多数被征收户投票确定黑龙江宝鹏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为评估机构,符合上述规定。

  关于评估报告可否作为补偿依据问题。首先,被征收人在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后,具有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权利,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因认为分户评估建筑物补偿标准过低,申请复核评估,经复核评估维持原结论。此后,**并未申请鉴定,视为其认可案涉评估报告。其次,评估报告能否准确反映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不仅需要行政机关和评估机构依法依规实施评估,同时也离不开被征收人自身的配合与协助。如果被征收人拒绝履行配合与协助的义务导致无法评估,不利后果应由被征收人承担。**主张案涉房屋采取外围评估,房屋装修未获补偿。经一审法院查明,因**的原因导致无法入户调查,无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等价值,故不利后果应由**承担。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等可待入户按实际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本案不予处理。至于**主张无证房屋等未予补偿,经一审法院查明已另案处理,故不予处理。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梁凤云

  审判员张艳

  审判员张剑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刘均博

  书记员宫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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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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