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网,我们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 RSS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市县规章文件

合肥市自规局副局长汪晖解读《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时间:2021-09-24 15:47:16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  作者:陈丹丹律师

  合肥市自规局副局长汪晖解读《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解 读 人:汪晖

  解读时间:2019年5月

  解读内容:

  一、出台依据

  《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8号)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

  二、出台背景

  随着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加速、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办法》规定的收购补偿标准偏低等问题,已制约了我市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改。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土地储备计划管理。根据新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办法(修改草案)》规定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并要求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程序提交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

  (二)关于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项目资金预付。《办法(修改草案)》规定,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项目以及区域性的土地收储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测算土地储备成本的一定比例预付土地补偿费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将根据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项目运作流程,在完成储备成本测算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财政部门向市政府履行项目签报程序,按项目改造进度预付一定比例的改造资金。(第十条)

  (三)关于收储土地的补偿标准。针对原《办法》中补偿标准种类不全及存量国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偏低的情况,通过对近年来收储的存量土地补偿费用抽样调查分析,并在借鉴外地市的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抽样调查分析表见附件4,外地市补偿标准见附件5),《办法(修改草案)》对收购补偿种类及存量国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完善。具体如下:

  1.细化了收购土地类型。具体包括:收购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收购新增国有建设用地、收购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及其他特殊类型项目等情形。

  2.提高了收购存量土地的补偿标准。新的补偿标准为:现状土地及房屋评估备案价格+收购土地面积的40%×所在区域前2年商业、居住用地综合平均成交单价的30%,其中综合平均成交单价每年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前两年度实际土地成交情况统计分析后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需要说明的是,通过对收购存量土地补偿费抽样调查分析,按《办法(修改草案)》规定的补偿标准,收购存量土地平均补偿费约170万元/亩,占全市前2年商业、居住用地综合平均成交单价846万元/亩的比例约20%。

  (四)关于收储土地的污染防治。为做好储备土地的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等规定,《办法(修改草案)》规定,收购工业用地以及其他疑似污染场地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并承担相关费用。库存储备土地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的,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经审计后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第十一条)

  此外,《办法(修改草案)》还对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利用、管护以及储备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等作出规定。

分享到:
上一篇:(2019)滁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
下一篇:(2021)芜湖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知名律师推荐
    陈丹丹律师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律师简介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意见建议 | 关于我们
法律声明:本站部分资料来自互联网,旨在促进法律传播,若侵君权利,请来电告之。
联系电话:18326659757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陈丹丹律师办公室1512-1514) QQ:1010893742
Copyright @ 2019 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网 信箱:1010893742@qq.com 皖ICP备19005806号

皖公网安备 340122023404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