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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台县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

时间:2021-04-04 17:50:33  来源:淮南市人民政府  作者:本网编辑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凤台县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常委会和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0月15日
 

  凤台县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完善搬迁安置补偿方式,维护搬迁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4〕6号)(以下简称淮府办〔2014〕6号)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淮府〔2019〕22号)(以下简称淮府〔2019〕2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执行淮府办〔2014〕6号及淮府〔2019〕22号文件安置补偿政策,已签订安置补偿意向协议尚未启动安置房建设及未签订意向协议的搬迁居民。已签订安置补偿意向协议,安置房已经开工及分房、入住的搬迁居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第四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县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县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是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做好搬迁安置补偿政策宣传、安置意向确定、房屋户型统计、协议签订、房屋分配、房款结算、房屋拆除、档案管理、信访稳定和应急安置等工作。

  县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负责认真做好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相关工作。

  第二章安置补偿

  第五条安置补偿方式分为货币化安置和集中安置两种方式。集中安置分为乡(镇)集中安置区安置和县集中安置区安置。

  第六条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居民自愿选择安置补偿方式。货币化安置补偿原则以户为单位,同一户的安置人口不得选择不同的安置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居民没有选择具体安置补偿方式的,乡(镇)人民政府视同其选择货币化安置。

  第七条货币化安置

  (一)补偿内容:货币化安置补偿内容含搬迁人口补偿费、综合调节费、新村公建补偿费、安置用地征收所需相关费用等。

  (二)补偿标准:

  1.执行淮府办〔2014〕6号文件,符合选择货币化安置补偿条件的搬迁户,经测算补偿标准为61892元/人,考虑人工和物价上涨因素,统筹给予额外15%的货币安置补贴(9283元/人)和15%的货币安置奖励(9283元/人),合计货币补偿标准为80458元/人。

  2.执行淮府〔2019〕22号文件的搬迁户,经测算补偿标准为89295元/人。

  3.协议签订:搬迁居民人口核查三榜公示后,对于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补偿的搬迁居民,乡(镇)人民政府应与搬迁户签订货币化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搬迁户不得改变其选择的安置补偿方式。

  县人民政府组织矿业企业与被搬迁居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分别签订货币化安置补偿协议和集中安置搬迁补偿协议。

  4.补偿款结算:货币化补偿协议签订后六个月内,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搬迁居民结算安置补偿款。

  5.房屋拆除:在搬迁户签订货币化安置补偿协议后六个月内,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原房屋;居民自愿自行提前拆除的,拆除安全自行负责,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确认后将房屋拆除费用给付搬迁户。

  第八条乡(镇)集中安置区安置

  (一)规划选址:严格执行省、市下达的搬迁安置计划,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安置点的选址立项、土地报批、规划设计、环境评价、工程招标、开工建设等各项工作。县人民政府鼓励符合规划条件的塌陷区居民在乡(镇)集中安置,选址应优先选择乡(镇)人民政府驻地附近或交通较为方便的区域。

  (二)房款结算:结算方法参照《关于凤台县采煤沉陷区乡镇就地就近搬迁安置房定价有关事宜的通知》(凤政办〔2018〕96号)执行。

  第九条县集中安置区安置

  (一)县集中安置区八期

  1.选址与户型:县人民政府在凤凰湖新区(凤台县站前大道以南、凤凰湖安四、安五期以北)规划建设占地面积为136亩(以实测为准)的县集中安置区八期,以高层、小高层为主,统一设计100㎡、110㎡、120㎡三种户型。

  2.协议签订:按照自愿的原则,在征求搬迁户同意并保证按规定及时结算房款前提下,乡(镇)人民政府应与搬迁户签订凤凰湖新区安置协议,再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矿业企业与搬迁居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集中安置搬迁补偿协议。

  3.房款结算:结算方式按照《凤凰湖新区采煤沉陷区二、三期安置住房定价协调会专题会议纪要》(凤台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6年第20号)及乡(镇)人民政府与搬迁户签订的凤凰湖新区安置协议执行。搬迁户须在分房后三个月内结清房款,逾期没有补齐房款差价的,视同放弃本期安置,可另行处置。

  (二)县集中安置区九期

  1.选址与户型:县人民政府在凤利路以西、潘谢路以南规划建设县集中安置区九期,户型设计以55㎡、65㎡、100㎡、120㎡为主。

  2.安置对象:没有选择乡(镇)集中安置和不在凤凰湖新区集中安置的搬迁户及塌陷区历史遗留的搬迁户。综合考虑少数特殊群体实际需求,在安九期单独建设一定数量的特殊群体安置房。

  3.房款结算:矿业企业补偿的人均面积置换新建的安置房,不再收取群众实际建设成本价与矿业企业补偿价之间的房屋差价,超出部分按成本价结算。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条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做好本办法的宣传、解释、指导工作,引导居民结合各自实际,更好选择搬迁安置补偿方式。

  第十一条严格按政策规定和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拨付搬迁安置补偿资金。积极取得矿业企业对实行货币化安置补偿政策的支持配合,共同协商解决统筹和奖励部分资金问题。县财政及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应严格按要求做好资金筹措、发放等工作,优先保障货币化安置补偿资金供给,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须高度重视,制定措施、规范程序、严格监管,确保搬迁居民自愿选择安置补偿方式,认真完善相关档案资料,严禁暗箱操作、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违者严肃查处。对在搬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严厉打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市政府调整或重新制定《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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