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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票安置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3-10-16 14:17:34  来源:合肥经开区  作者:国陈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房屋征迁安置方式,满足被安置对象多元化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经开区区域内经管委会研究同意可以纳入房票安置的征迁项目,且被安置对象自愿选择房票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票,是指将应安置房屋价值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安置对象的结算凭证,由被安置对象自行在经开区区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业或办公用房)的一种安置方式。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未选择房票安置的,仍按照原补偿安置协议执行。
第三条  房票应当记载项目名称、协议编号、房票编号、被安置对象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房票记载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票面金额、开具日期、兑付截止时间等内容的书面凭证,并由房票管理单位加盖公章。
房票样式统一制定。房票记载的被安置对象为“房票记载人”。
第四条  房票票面金额等同于被安置对象应安置房屋价值补偿(应安置面积×对应安置房评估单价-应缴增购款)。临时安置费由被安置对象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结算,不计入票面金额。
第五条  房票发放
(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安置对象签订房票安置协议,向区房屋征收部门申领房票,区房屋征收部门牵头凭房票安置协议、身份证明等资料向被安置对象发放房票。
(二) 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使用人为对应安置协议中属于家庭成员的房屋安置对象,共同签字确认的一名安置人员。房票使用仅限于房票开具的对象本人使用,房票使用人已亡故的,合法继承人凭法院文书或公证书,可以向出票部门申请办理房票更名手续,但兑付期限不变。
第六条  房票使用
(一) 房票限定在经开区范围内使用,房票记载人可以在“房源超市”中选择购买商品房,“房源超市”目录另行发布。
(二) 每张房票票面金额原则上不小于50万元(其中高刘区域原则上不小于30万元),同一个房票记载人的多张房票可以在一个商品房开发项目合并购房,但同一张房票不得分开在多个商品房开发项目购房。
(三)房票自出具之日起生效,使用该房票购房有效期限为 12个月。
(四)房票记载人购买房屋的时间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下同)的签订时间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必须与房票记载人一致。票面金额不足支付购房款的,由房票记载人自行补足。
(五)房票记载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使用,逾期视同自行放弃使用该房票购房的权利。
 (六)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记载人使用房票购房后,无论任何原因,同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购房合同,并退回购房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约定征得征收实施单位同意,被安置对象应该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退回已经取得的房票金额。
第七条 房票结算
(一)有效期限内购房结算。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不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90%(含),票面未使用部分的金额由开发企业开具找零证明,在购房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据实结算,不计利息。
(二)未购房房票结算。房票记载人未在房票补贴有效期内购房使用的, 不享受相应房票政策,且房票有效期内不得申请兑付结算;房票超过有效期后可按票面金额结算,不计利息。
(三)房票兑付。房票记载人购买商品房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票记载人凭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等,到出票人指定地点办理结算,由房屋征收部门汇总后统一向区财政申请拨付资金。
第八条 法律责任
(一)房票不得套现、转让、买卖、赠予、抵押、质押等。
(二)相关实施部门要严格执行征迁安置相关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九条 纪检、建设、财政、市监、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做好房票安置相关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负责解释,于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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