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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3-10-16 14:16:19  来源:  作者:国陈

  为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拓宽我区房屋征迁安置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房票安置是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据本方案将应安置房屋价值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的结算凭证,由被征收人自行在包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含商品住宅、车位、车库及配套的储藏室)的一种房屋安置方式。

  房票是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具的记载项目名称、协议编号、房票使用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票面金额、开具日期、兑付须知等内容的书面凭证,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加盖公章。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已抽取空号但未完成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房票安置。未选择房票安置的,仍按照原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执行。

  第三条 房票票面金额等同于被征收人应安置房屋价值补偿(空号凭据上载明的应安置面积×对应安置点评估单价)。

  第四条 临时安置费由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结算,不计入票面金额。

  第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并在包河区范围内自行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政府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不高于自房票出具之日至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之日期间对应空号应得的临时安置费金额。

  第六条 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使用人为空号对应安置协议中,属于家庭成员的房屋安置对象共同签字确认的一名安置人员。

  房票使用仅限于房票开具的使用人本人,房票使用人已亡故的,合法继承人凭法院文书或公证书,可以向出票部门申请办理房票更名手续,但兑付期限不变。

  第七条 房票使用人持房票可以购买包河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含商品住宅、车位、车库及配套的储藏室)。用于购房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房票金额的90%。

  房票安置,每张空号卡只允许出具房票1张。票面金额不足支付购房款的,由房票使用人自行补足。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由房票出具单位在代缴购房款项后,据实支付给被征收人。

  第八条 房票安置操作程序:

  (一)被征收人所属街镇根据前期已经签订的补偿协议及安置房分配结果,向自愿选择房票的被征收人核实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空号卡,明确被征收人是否适用房票安置。

  (二)被征收人所属街镇根据补偿安置协议、空号卡,与被征收人签署和确认房票文本,房票文本签署后,属地街镇收回空号卡。

  (三)区住建局与包河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保障被征收人在自主选择包河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时,所持房票票面金额在购房过程中等同于货币资金,可直接用于验资、冻资等。

  (四)被征收人获得购房资格后,需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被征收人持房屋认购协议书原件、缴款通知书原件和房票原件,向房票出具单位申请代缴购房款。房票出具单位按照缴款通知书载明的金额、时限,及时代缴购房款,代缴购房款金额不高于房票票面金额。

  (五)房票出具单位与被征收人办理房票结算、回收等相关业务。房票结算款项包括房票出具前应支付的过渡费、房票使用后剩余金额和使用房票购房的奖励资金。房票持有期间房票票面金额不计利息。

  第九条 房票自开出之日起,兑付期限至同批次空号分房公告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十条 被征收人在兑付期内主动放弃或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房票购房,应及时与房票出具单位办理房票退回、空号卡领取等相关手续。房票持有期间房票票面金额不计利息,临时安置费仍按原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一)房票不得提现、转让、买卖、赠予、抵押、质押等。

  (二)实施部门要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相关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市场监督、纪委监委、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各司其职,做好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本方案于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第十四条 本方案由合肥市包河区大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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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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