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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县政府广场城市公园建设项目(原县政府办公区域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和方案

时间:2020-05-27 17:09:00  来源:www.ah64580.com  作者:本网编辑

 

 

肥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肥东县县政府广场
城市公园建设项目(原县政府办公区域改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东政〔2019〕10号

 

为“城市让生活更美好”,肥东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县政府广场城市公园建设项目,对原县政府办公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

肥东县县政府广场城市公园建设项目(原县政府办公区域改造)

二、征收范围

原县政府西大门北侧县水务局办公宿舍楼及科委住宿楼;原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区域及西侧大会堂、建行唐杨路恢复楼;原建筑总公司办公楼、邮政局宿舍楼及东侧院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均属本次征收范围(具体范围详见县规划局出具的征收范围红线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肥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委托实施单位:店埠镇人民政府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搬迁签约期限:2019年3月24日至2019年4月24日。

五、征收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肥东县县政府广场城市公园建设项目(原县政府办公区域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应在征收搬迁期限内办理房屋移交手续,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六、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将根据相关法规作出补偿决定直至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对公告的征收决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肥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肥东县县政府广场城市公园建设项目(原县政府办公区域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2019年3月24日       

 

 

肥东县县政府广场城市公园

建设项目(原县政府办公区域改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加快推进店埠镇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建设步伐,提升城市居民居住环境,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肥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2017〕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本项目征收范围为:原县政府西大门北侧县水务局办公宿舍楼及科委住宿楼;原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区域及西侧大会堂、建行唐杨路恢复楼;原建筑总公司办公楼、邮政局宿舍楼及东侧院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均属本次征收范围(具体范围详见县规划局出具的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肥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委托实施单位:店埠镇人民政府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房屋合法性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和用途等按合法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执照》)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确定。

(二)房屋征收决定前,由县规划部门和店埠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县国土资源、住建、房管、财政、监察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权属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无上述有效证照,但在2008年以前航拍图上有标注 (2008年以前航拍图没有涵盖的区域,以县规划局确定的最接近2008年份航拍图测绘版本),房屋产权归属明晰,参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三)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以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布规定签约之日起30日内。

五、房屋价格评估

房屋征收部门在调查登记的同时,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从合肥市房屋征收备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一家评估机构。

被征收房屋价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评估机构将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向被征收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安置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区域类似普通商品房评估价+政策性增购建筑面积15㎡×(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区域类似普通商品房评估价-建筑安装成本价2500元/㎡)。其中,产权调换建筑面积(下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15%公摊系数)。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合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时的结构、成新、层次、配套等因素计算,并可对在规定的期限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补偿总额10%的奖励。

(二)产权调换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为基础予以产权调换。

1.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可按产权证每户(共有产权按一户计)增购不超过15㎡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2500元/㎡(下同)计算。增购后仍不足50㎡的,可以按照2500元/㎡增补至50㎡建筑面积;如果本次安置房最小套型超出50㎡,超出部分按照4500元/㎡增购。

根据产权调换建筑面积,结合楼层调增系数(公摊面积)与前款政策性增购建筑面积之和确定安置面积,确定的安置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型不符的,被征收人须选择邻近的房屋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结算,减少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2.原则上禁止跨套型安置。对产权调换面积超过本次安置房设计最大户型,要求选择两套安置的,要按照产权调换总面积进行考虑,两套面积之和应当在应安置总面积之内或符合邻近房屋套型安置的规定,否则,将对少量的剩余安置面积部分比照前款给予货币补偿安置。

3.征收个人非住宅营业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增加的建筑面积3㎡以内(含3㎡)按照8000元/㎡结算,3-6㎡(含6㎡)按照12000元/㎡结算,超过6㎡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因产权调换减少安置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找补给被征收人。

4.除上述住宅房屋及非住宅营业用房外的其他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可以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和建设工程性质进行产权调换。

(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15%公摊系数)+政策性增购建筑面积15㎡之和仍小于最小安置套型面积三分之二的,按市场评估价结算,给予货币化补偿,不予以产权调换。

(四)被征收房屋涉及不可拆卸的附属物、构筑物,由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参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肥东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2号)协商补偿。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七、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标准

(一)搬迁费: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费每次500元。因过渡需二次搬迁的另按此标准补偿。

征收非住宅搬迁费,办公用房5元/㎡建筑面积,营业、生产加工、仓储、旅馆等其他非住宅8元/㎡建筑面积。

(二)临时安置费: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18个月内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给予每月12元/㎡临时安置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按合法有效建筑面积计算,在30个月内的营业性用房每月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8元/㎡建筑面积;办公、生产加工、仓储、旅馆等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非住宅临时安置补偿标准为10元/㎡建筑面积。

逾期未能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100%增加临时安置费,直至安置房交付。

(三)征收房屋实行现房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的,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

(四)征收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内,按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每月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为货币补偿基准价的5‰。

征收生产、经营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一次性安置的,按照前款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时闲置的非住宅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被征收人未经批准,利用住宅房屋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住宅认定、补偿。2013年6月7日原《肥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东政〔2013〕22号)施行前6个月已领取《营业执照》且连续经营,并能够提供纳税记录的,可以参照生产、经营性质用房标准给予6个月补贴。

八、奖励

本着“先搬迁、多奖励”的原则,除按房屋征收政策补偿安置外,还可享受以下奖励。

(一)自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在第1-20日内(含20日)、第21-第25日(含25日)、第26-第30日(含30日)一次性整体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签订协议的,住宅房屋按有效建筑面积分别奖励200元/㎡、150元/㎡、100元/㎡;对门面及经营性房屋,按有效建筑面积分别奖励500元/㎡、400元/㎡、300元/㎡;逾期不予奖励。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自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签约之日起,按照完成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签订协议的先后时间,领取选房顺序号,凭选房顺序号选择安置房。

九、安置房:标准、地点、房型

安置房标准: 安置房为高层建筑,建设达到普通商品房标准。

安置房地点:在本次征收范围内的东南角和西北角(详见规划设计图)。

安置房户型及面积详见县规划局出具的建筑设计图。

十、本项目范围内涉及的单位自管公房、房改房和集资建房,由原产权单位或该单位现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并与委托实施单位协调,共同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具体工作。

十一、其他事项

(一)征收安置补偿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三榜公示”(在被征收现场及征收项目办公室进行一、二榜公示,在县级或县级以上报纸进行第三榜公示)、“两级确认”(委托实施单位逐户予以确认、县证照确认小组办公室予以复核),征收部门应将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委托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方案,严肃征收纪律,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予以追究。

(五)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征收工作。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不予认可,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辱骂、恐吓征收工作人员,阻挠、妨碍征收工作行为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其它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和省市县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十二、本方案仅限于本次征收项目范围内使用,自县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施行。

十三、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和委托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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