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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时间:2021-07-05 14:44:42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  作者:陈丹丹律师
(皖政办〔2019〕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巩固“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成果,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等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棚房”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作为政治要件坚决抓好落实,扛起政治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纪律法律意识和红线意识,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推动形成机制更健全、监管更有力、用地更规范的新格局,严守农地姓农这条底线,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为推动全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营造良好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引导农业设施建设合理选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用于农业设施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集中兴建配套设施,鼓励其相互联合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临时存放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和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研发等用地,不得以设施农用地为名选址建设。(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规范设施农用地备案程序。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确需使用设施农用地的,应将建设方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沟通后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组织现场踏勘,对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用地规模及用地范围进行初核;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并进行勘测定界,签订三方用地协议,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对已建的设施农业项目,按要求补办备案手续,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及时组织整改。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设施农业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审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设施农业用地是否超过规定控制规模和比例进行审查,备案审核意见要在规定时限内告知备案者,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实行设施农用地联动监管。建立健全设施农用地信息管理台账,完善审核备案信息共享机制,实行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双审核、双备案”。建立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建设、生态环境等多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机制,提高对设施农用地的执法监管能力,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建设主体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加强设施农业项目管理。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监管,重点跟踪查看协议履行、项目建设、土地使用、土地复垦等情况,确保设施农用地管理规范、合法、有序。依法打击借设施农业之名违法违规搞非农建设行为,杜绝工商资本借农业经营之名圈用侵占耕地搞非农建设,坚决遏制“大棚房”问题反弹,防止死灰复燃。严防设施农业看护房和管理用房建设超标,尤其是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建设餐饮设施等农用地非农化。(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民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规范设施农业财政资金使用。各级农业农村、财政、审计部门跟踪检查设施农业建设内容、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农业设施项目资金监管,对涉嫌骗取涉农补助资金、擅自改变农业设施用途的,要坚决追回项目资金;对擅自改变农业设施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停止项目建设并依法责令退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协调推进机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市、县政府主体责任和乡镇政府监管责任,对设施农用地全程管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落地见效。(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强化社会监督。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备案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广泛宣传设施农业管理相关法规政策,提高群众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加大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及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形成强大舆论震慑。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畅通举报渠道。(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省广电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强化执纪问责。对监管不力、整改不到位、导致“大棚房”问题出现反弹的,要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对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严肃查处,重点督察督办。(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强化联合执法。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土地复垦验收,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违法案件查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要监督经营者履约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逐级上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附件:1.设施农用地释义
  2.重点任务分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23日

  附件1
  设施农用地释义

  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附件2
  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工作任务

牵头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时限要求

1

规范设施农用地备案程序

省农业农村厅

省自然资源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

2019年底完成

2

实行设施农用地联动监管

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2020年底取得阶段性成果

3

加强设施农业项目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民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2019年底取得成效

4

规范设施农业财政资金使用

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2019年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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