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网,我们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 RSS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安徽省法规文件

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6-25 15:29:44  来源:www.ah64580.com  作者:陈丹丹律师
(皖政办[2003]7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根据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全省开展了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也应当看到,目前土地市场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土地市场管理制度不健全,非法圈占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一些地方和部门制定的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清理不彻底,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实现全省土地市场秩序根本好转,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责任感 
  加强土地管理,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解决好土地市场中的突出问题,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根本要求,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土地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把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作为当前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搞好自查自纠和检查验收,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二、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自行出台的涉及土地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必须立即修改或废止。今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与土地管理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等,应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
  各类开发区(园区)的设立和扩大规模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区(园区)建设要实行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益一片,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开发区(园区)的土地应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坚决纠正分散管理和多头供地问题。为方便用地审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在开发区(园区)设立派出机构或派驻人员,主动做好供地服务工作。开发区(园区)内的土地收益全部留给开发区(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要依法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各级政府不得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供应审批权和登记发证权。凡征地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措施不落实,补充耕地责任、资金、地块不落实的,不予审批用地。

三、健全制度,促进国有土地资本运营健康发展 
  要建立和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成立专门机构,具体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科学制定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调整使用的存量土地、旧城改造和新增建设用地,应当通过规划控制、征用、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统一纳入政府储备范围。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出不低于土地收益20%的资金,建立土地发展资金,用于土地储备,并请金融机构依法提供信贷支持。 
  严格界定划拨供地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除按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他建设用地必须以有偿方式提供。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拟出让地块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或拍卖、挂牌出让。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应当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出让价格。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 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已公布基准地价的地方,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地价评估和协议出让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和完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尚未建立的地方要尽快建立。严禁领导干部用行政手段干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违者无论有无钱权交易,都属违纪行为,都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依法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用于房地产开发或其他经营性项目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收购后,以招标或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土地条件的,应补办出让或租赁手续。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基准地价,结合用地性质、租赁期限、地块区位等因素,制定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建立和完善土地有形市场。凡出让土地使用权、变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等,均应在土地有形市场中进行。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 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挤占或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对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违反“收支两条线”、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采取措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要高度重视并解决好农民失地与失业问题。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必须处理好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利益关系,严格执行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要积极探索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留地安置、社会保险安置和征地款入股等形式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好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要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关于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成新等因素,尽快制定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报省政府备案后执行。

五、加强监督,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尚处于立法试验阶段,是土地制度的创新。有关市、县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试点中存在的问题,严格做到非试点乡镇不得使用试点政策,试点乡镇不得滥用试点政策,确保试点工作按照《安徽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行办法》(皖政〔2002〕60号)健康、有序、规范运作。

六、严格执法,加大整改和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对治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凡在治理整顿期间主动自查自纠的,不再作为问题提出;属于违法问题,已主动自查自纠的,可依法从轻处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执法犯法的,要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改进作风,严格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服务能力。各级政府要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为国土资源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分享到:
上一篇:2008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
下一篇:(201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知名律师推荐
    陈丹丹律师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律师简介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意见建议 | 关于我们
法律声明:本站部分资料来自互联网,旨在促进法律传播,若侵君权利,请来电告之。
联系电话:18326659757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陈丹丹律师办公室1512-1514) QQ:1010893742
Copyright @ 2019 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网 信箱:1010893742@qq.com 皖ICP备19005806号

皖公网安备 340122023404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