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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人口发[2004]11号)

时间:2023-12-12 15:37:15  来源:  作者:国陈

  一、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且廫\户口在本乡(镇)。

  (二)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一)“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类型。试点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是否属于农业户口,现户口登记地址是否在村委会,是否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否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等几个方面进行具体界定。

  实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地区,凡是“居民户口”职业栏中为“农民”的,本人及配偶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现未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属于奖励扶助对象。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后,从享受之日的下一个年度起,不再列入奖励扶助对象。

  (二)丧偶后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三、关于“1973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81年6月23日即《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实施前未生育第三个及其以上子女,1981年6月24日至2001年12月29日期间未违反我省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

  四、关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一)曾生育子女符合我省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二)1992年3月3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未违反我省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收养子女,1992年4月1日后依法收养子女的,现存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夫妻。

  (三)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我省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再婚前后生育子女的现存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四)生育子女送他人收养,该子女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五)生育的子女遗弃或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应计入该夫妻的子女数。

  五、关于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2004年的奖励扶助对象为2004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60周岁的人员。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六、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一)夫妻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

  (二)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

  (三)户口不在本乡(镇)的。

  (四)受到刑罚处罚的,刑期未满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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