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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经开管委会强拆吴某某香樟树违法(2020)皖0123行初49号行政判决书

时间:2022-05-17 16:50:07  来源:www.ah64580.com  作者:本网编辑

  一、基本案情

  吴某某系肥西县某镇某村某村民组村民,其家庭在二轮承包时以其父亲吴某玉为户主享有承包地并在承包地上种植香樟等苗木。

  2015年,社居委对吴某某的苗木进行丈量登记(仅登记种植树木的面积,未对树木的胸径、棵树进行丈量登记)。社居委多次上门就补偿事宜进行商谈,就吴某某栽种的8.6亩全部树木补偿193350元,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2020年的3月24日、3月27日和4月8日,吴某某的树木分三次被挖掘、清除,吴某某均报警,但是被告知系政府征迁,请找社居委协商解决。

  二、陈丹丹律师分析

  2020年4月11日,吴某某找到国恒所陈丹丹律师,听取吴某某陈述案件情况。

  首先,锁定责任主体系省级开发区管委会。

  社居委多次协商补偿,本次挖掘、清除与征迁脱不了关系,负责征迁的行政机关应当是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初步判决挖掘、清除树木行为违法。

  树木被挖掘、清除之前,没有任何行政机关送达法律文书,挖掘、清除行政行为肯定违法;

  最后,形成律师工作思路。

  第一,到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和申请信息公开,案涉土地是否已经征收;

  第二,到派出所调取报警记录,去政府部门调取二轮土地发包承包与吴某某户相关的档案;

  第三,对开发区管委会及社居委的强拆提起行政诉讼。

  三、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6月,吴某某以某管委会、某管委会某社居委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肥西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中,被告经开区管委会实施挖掘、清除苗木的行为,未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违反了上述行政强制法有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基本的程序性规定。

  经开区管委会未提供证据证明挖掘出售苗木行为经过了原告及其家庭成员同意,并且原告家庭成员无权代表原告,因为案涉树木是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家庭共同财产,有家庭的书面约定为证。经开区管委会未提供证据证明清除苗木行为合法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认定挖掘出售苗木的行政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最终,肥西县人民法院作出 (2020)皖0123行初49号行政判决书,确认某管委会2020年4月挖掘、清除苗木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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