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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院判决:确认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

时间:2024-11-25 09:03:18  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国陈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皖0303行初45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00743062237B。

  法定代表人李坤圣,该局局长。

  负责人姚军,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振坤,系该局法规科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段琼,安徽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国友要求被告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一案,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国友及其委托代理人冯现芹、李**,被告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的负责人姚军及委托代理人吴振坤、段琼,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国友于2020年6月18日向被告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申请人房屋位于禹会区××国道北侧××山园艺××队,因蚌埠市禹会区东海大道北侧50米环境整治项目,被强制拆除。现申请公开:1、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及公示材料;2、该项目征前调查登记结果及公示材料;3、该项目征收补偿费用专款到位、专项账户材料;4、规划部门对案涉房屋无证部分的违建认定情况及送达材料;5、案涉房屋价值评估材料(包括:评估机构的选定材料,评估委托书及评估委托合同,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材料,实地勘察记录,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材料,项目整体评估报告及案涉房屋分户评估报告)及送达情况;6、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公示材料。要求以纸质件的形式予以答复。”被告在原告起诉前未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主张】

  原告李国友诉称,请求:1.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8日,原告李国友向被告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申请人房屋位于禹会区××国道北侧××山园艺××队,因蚌埠市禹会区东海大道北侧50米环境整治项目,被强制拆除。现申请公开:1、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及公示材料;2、该项目征前调查登记结果及公示材料;3、该项目征收补偿费用专款到位、专项账户材料;4、规划部门对案涉房屋无证部分的违建认定情况及送达材料;5、案涉房屋价值评估材料(包括:评估机构的选定材料,评估委托书及评估委托合同,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材料,实地勘察记录,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材料,项目整体评估报告及案涉房屋分户评估报告)及送达情况;6、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公示材料。”载明要求被告以纸质件的形式予以答复。被告已于2020年6月19日签收该邮寄快件,但直至2020年7月28日,原告仍未收到被告对于案涉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被告不予答复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程序违法。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

  2、EMS快递(单号:1091931921533)邮寄查询签收网页截图。

  以上证据证明原告2020年6月18日向被告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六组信息,被告于2020年6月19日收到原告的申请,但直至原告起诉之日未收到被告任何回复。

  被告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辩称,一、被告已经依法向原告作出书面答复,经核实,被告于2020年6月23日收到原告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告称其房屋位于禹会区××国道北侧××山园艺××队,因蚌埠市禹会区东海大道北侧50米环境整治项目,被强制拆除。现申请公开:“1、该项目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该项目地块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2020年7月6日,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答复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将原告申请公开的该项目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印件)提供给原告。二、原告已经收到被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答复,原告诉称直至2020年7月28日仍未收到被告对于案涉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与事实不符。三、被告至今未收到原告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蚌自然资依复[2020]5号)、禹会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邮寄凭证及邮寄流转信息查询记录,证明被告已对原告申请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2、《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蚌自然资依复[2020]18号),证明被告在收到原告起诉材料以后,在2020年8月31日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同时,就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向原告作出回复。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一)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真实性均无异议,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9日,原告李国友向被告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以EMS快递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人房屋位于禹会区××国道北侧××山园艺××队,因蚌埠市禹会区东海大道北侧50米环境整治项目,被强制拆除。现申请公开:1、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及公示材料;2、该项目征前调查登记结果及公示材料;3、该项目征收补偿费用专款到位、专项账户材料;4、规划部门对案涉房屋无证部分的违建认定情况及送达材料;5、案涉房屋价值评估材料(包括:评估机构的选定材料,评估委托书及评估委托合同,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材料,实地勘察记录,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材料,项目整体评估报告及案涉房屋分户评估报告)及送达情况;6、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公示材料。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纸质件。获取信息的方式:邮寄。被告收发室于2020年6月19日签收该邮寄快件,但直至2020年7月28日,原告仍未收到被告对于案涉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被告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蚌自然资依复[2020]18号),邮寄送达原告,主要内容为: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请向禹会区人民政府申请获取。

  另查明,2020年6月22日,原告李国友向被告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以EMS快递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人房屋位于禹会区××国道北侧××山园艺××队,因蚌埠市禹会区东海大道北侧50米环境整治项目,被强制拆除。现申请公开:1、该项目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该项目地块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被告收发室于2020年6月23日签收该邮寄快件,收到申请后,被告于2020年7月6日作出《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蚌自然资依复[2020]5号)并邮寄送达原告。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被告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具有受理公民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答复的法定职责。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被告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程序违法。原告主张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寇学年

  人民陪审员赵继军

  人民陪审员乔小云

  书记员李晓雪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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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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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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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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