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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撤销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合公决[2019]109号《投诉处理决定书》,并责令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

时间:2024-08-29 17:42:50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作者:国陈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19〕111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19年5月13日作出的合公决[2019]109号《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并认可相关项目作为投标业绩。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9年4月9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认为:1.我单位在畅通二环(板桥河东—当涂路)工程监理项目投标过程中使用的《G206公路(南岗段—上派段)改建工程监理第三包(施工4标段)》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3日,就投诉事项作出了系争决定,以“本项目属于公路工程监理业绩,并非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市政道路工程监理业绩”为由,不认可该项目作为投标业绩,驳回了申请人的投诉。申请人不服,认为该业绩为市政道路兼一级公路工程,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理由如下:

  1.市政道路项目的几个定义。城市道路属于市政工程。市政工程是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在我国,市政设施是指在城市区、镇(乡)规划建设范围内设置、基于政府责任和义务为居民提供有偿或无偿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城市生活配套的各种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都属于市政工程范畴,比如常见的城市道路、桥梁、地铁,比如与生活紧密相关的各种管线:雨水、污水、上水、中水、电力、电信、热力、燃气等,还有广场、城市绿化等建设,都属于市政工程。城市道路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第3.1.1条款,城市道路分为:①城市快速路,②主干路,③次干路,④支路。

  2. 《G206公路(南岗段—上派段)改建工程监理第三包(施工4标段)》的《监理合同》中有明确的项目性质描述:本项目属于“城市快速路兼一级公路”。“城市快速路”是市政道路的最高等级,完全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

  3.合肥市发改委发改投资[2013]116号《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G206公路(南岗至上派段)改建工程初步设计的复函》文件明确关于本工程规划为城市快速路。

  4.本项目设计图纸及监理业务手册中明确本标段设计为城市快速路。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G206公路(南岗至上派段)改建工程属于公路工程,不属于市政道路工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条规定:“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申请人在案涉项目投标时提供了G206公路(南岗至上派段)改建工程监理业绩,而G206公路属于《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确定的国道网的组成部分,为公路网中的国道,该业绩系由合肥市公路局发包的公路工程,不是案涉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市政道路工程。2.申请人提供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及设计图纸,仅说明G206改建工程部分路段参考了城市快速路标准进行设计,但设计参考标准与项目类型无关,不会改变G206的国道性质。3.案涉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明确要求,投标人项目总监须具有单个合同工程总投资额不少于20000万元的市政道桥工程监理业绩(须在对应项目中担任总监,且业绩服务内容须包含总长度不少于1公里的城市市政高架桥或总长度不少于1公里的立交桥工程)。申请人在投标时将G206公路改建工程监理项目作为市政道桥工程监理业绩,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二、被申请人驳回投诉依据充分。1.被申请人是涉案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项目的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包括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行为;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审专家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制度。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委托,对“畅通二环(板桥河东—当涂路)工程监理”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规定:“项目总监具有单个合同工程总投资额不少于20000万元的市政道桥工程监理业绩。”申请人参加了投标,投标文件拟派项目总监为夏万祥,提交的业绩为“G206公路(南岗至上派段)改建工程监理第三包”。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监理手册》载明的建设单位签章为“合肥市公路管理局G206(南岗至上派段)工程项目办”,与该项目建设单位“合肥市公路管理局”不一致,故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申请人初审未能通过。对此,申请人于2019年4月9日,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请求被申请人认可该项目业绩。2019年5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系争《投诉处理决定书》,认为评标委员会因《监理手册》上印章而使申请人初审不通过的理由不足,但同时认为申请人的该业绩是公路工程业绩,并非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市政工程业绩,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了申请人的投诉。

  另查明,合肥市发改委发改投资[2013]116号《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G206公路(南岗至上派段)改建工程初步设计的复函》明确:“G206公路(南岗至上派段)改建工程全长21.36公里,共分三段,一是方兴大道段,规划为城市快速路……;二是汤口路段,为城市主干道……;三是终点与合安路口的菱形立交……。主要建设内容: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等。”文件附件5《G206项目施工设计图纸》表明:“方兴大道段:(1)方兴大道规划为城市快速路……。(2)汤口路段:规划为城市主干道……。(3)合安路:终点与合安路交口为菱形立交……。”

  本机关认为:从申请人提供的《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G206公路(南岗至上派段)改建工程初步设计的复函》(发改投资[2013]116号)以及《G206项目施工设计图纸》来看, G206公路(南岗至上派段)在功能上具有市政道路的作用,在标准上也是按照市政府道路的标准设计并施工,但尚不能证明G206公路(南岗至上派段)在性质上就是市政道路。但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G206公路(南岗至上派段)监理业绩是公路工程业绩,并非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市政工程业绩,也没有说明理由及提供法律依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合公决[2019]109号《投诉处理决定书》,并责令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8月1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2.适用依据错误的。

  ★★★★★★★★★★★★★★★★★★★★★★★★★★★★★★★★★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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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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