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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行政复议案件裁判观点25则

时间:2024-03-18 17:09:0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作者:国陈

  一、对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限制的认定

  案例名称:山东某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高唐分公司诉高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唐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入库编号:2023-12-3-016-001 / 行政 / 行政复议 /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 2022.11.15 / (2022)鲁1503行初16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在网络平台内以特定的平台管理账户独立管理、操作、运营与餐饮商户的经营活动,应视为涉案网络平台的实际经营者之一,其在网络平台内的行为应受《电子商务法》约束。餐饮商户经营的餐饮商品种类不同、价格不同,经营价格应由餐饮商户在法律约束内自主定价,网络平台经营者将不同餐饮商户、不同种类的餐饮商品统一制定价格,显然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价格进行了不合理的限制,干涉了餐饮商户的自主经营权、交易权。在未通知或未征得参加活动的餐饮经营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单方中止活动,可以视为利用技术手段对参加活动的经营商户进行了不合理限制。

  二、行政机关应司法机关的要求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案例名称:陈某蝶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案

  入库编号:2023-12-3-016-002 / 行政 / 行政复议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0)沪行终315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些事项需要行政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说明材料,这些行为并不直接对当事人产生影响,即便司法机关采信了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让当事人承担了不利的诉讼后果,也是司法裁判所致,并非行政机关的调查核实行为所致,故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三、因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而重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变相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案例名称:宋某利诉某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入库编号:2023-12-3-016-003 / 行政 / 行政复议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8.21 / (2020)浙行终1352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行政复议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由此可见,法律确立了司法最终裁判原则。当事人如果针对诉争问题已经提起过行政诉讼,不得因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而重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变相申请行政复议,否则就相当于要求行政机关推翻法院的生效判决,明显违背司法终局原则。

  四、正当防卫在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中的认定

  案例名称:曾某龙诉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入库编号:2023-12-3-016-004 / 行政 / 行政复议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1.26 / (2021)鲁03行终243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违法行为人应受到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但受害人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亦有可能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的后果。此情形下受害人对违法行为人造成伤害的,公安机关在认定时,不能仅看他人身体的伤害后果就将行为人的伤害行为定性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行为而给予行政处罚,而应当根据治安案件所查明的事实,充分考虑伤害行为的起因和伤害发生的过程,综合判断该伤害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2.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在必要限度内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而不应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更不应因此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故受害人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伤害了违法行为人,其不是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且损害在必要限度内的,对受害人的伤害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而不应认定为治安违法行为而予以行政处罚。

  五、行政相对人发布虚假广告信息,混淆药品和普通食品的区别,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名称:姜某某等人诉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入库编号:2023-12-3-016-005 / 行政 / 行政复议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0)琼01行终283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广告主利用本人的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药品广告,虽未实际支出广告费,但市场监管部门可认定该行为属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此类违法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在新兴业态从业人员工伤认定中的适用

  案例名称: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案

  入库编号:2023-12-3-016-006 / 行政 / 行政复议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2 / (2020)京02行终545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对新兴业态从业人员所受伤害进行工伤认定时,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及“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认定,应充分结合该行业的自身特点进行综合考虑。

  1.关于“工作时间”的认定。“工作时间”的概念应延伸至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的时间、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的时间以及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间休息时间等。较传统行业而言,送餐员的工作时间更加弹性、灵活,劳动保障部门对于实际工作时间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2.关于“工作场所”的认定。一般而言,职工为完成其本职工作或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必要相关区域,均可视为“工作场所”。此外,对“工作场所”的理解,还应根据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等方面综合考虑认定。

  3.关于“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认定。实践中基于送餐员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特殊性,宜结合实际对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作合理把握,将确有证据证明关联高的情形纳入工伤保护范围。

  七、涉网络游戏APP行政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及行政主管部门之确定

  案例名称:施某炮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不予立案决定及行政复议案

  入库编号:2023-12-3-016-007 / 行政 / 行政复议 /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23 / (2021)沪03行终517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该法。在手机互联网应用商店下载的游戏类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属于文化产品范畴,作为特殊电子商务,根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规定,应当由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一般电子商务的监管部门对此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责。

  八、外汇处罚案件中对单位违法与个人违法的界定

  案例名称:吴某君诉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入库编号:2023-12-3-016-008 / 行政 / 行政复议 / 北京金融法院 / 2022.11.09 / (2022)京74行终145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在区分单位违法与个人违法时,应当从以下方面考量:第一,是否有合法存在的单位且以单位名义实施。对于虽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公司,若确有证据证实实际为特定一人出资、一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利益归属该特定个人的,参照刑法上的规定以个人论。第二,主观上是否体现单位的意志。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认可而实施的违法行为,应认定为个人违法。第三,客观上是否由单位组织实施。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第四,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只有在为本单位谋利益的情况下,且违法所得通常归单位所有,才以单位违法论。

  九、以保护规范理论作为判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重要基准

  案例名称:刘某明诉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入库编号:2023-12-3-016-009 / 行政 / 行政复议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7.04.26 / (2017)最高法行申169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只有主观公权利,即公法领域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存在受到损害的可能性的当事人,才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才形成了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才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具体应当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行政实体法和所适用的行政实体法律规范体系,是否要求行政机关考虑、尊重和保护原告诉请保护的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公法上利害关系的重要标准。

  十、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说明理由

  案例名称:某公司诉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案

  入库编号:2023-12-3-016-010 / 行政 / 行政复议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8.03.07 / (2018)最高法行再6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复议机关应当审慎选择适用复议决定的种类,权衡撤销对法秩序的维护与撤销对权利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程度以及采取补救措施的成本等诸相关因素;认为撤销存在不符合公共利益等情形时,可以决定不予撤销而选择确认违法等复议结果;确需撤销的,还需指明因撤销许可而给被许可人造成的损失如何给予以及给予何种程度的补偿或者赔偿问题。如此,方能构成一个合法的撤销决定。

  十一、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但未改变处理结果的复议维持双被告案件中的裁判规则

  案例名称:L出租汽车公司诉D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社保稽核行为及D区人社局复议维持决定案

  入库编号:2023-7-3-016-001 / 行政 / 行政复议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7.30 / (2018)京02行终1081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但未改变处理结果的复议维持双被告案件中,以复议决定形式体现出来的原行政行即为该类型案件的实体审理对象。复议机关可以在复议过程中根据自己调查的事实和对法律适用的理解,对原行政行为进行瑕疵修正。在原行政行为和复议维持决定程序均合法的前提下,应一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十二、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确定的村民资格标准,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尊重

  案例名称:尹某帅、张某甲、尹某苒诉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人民政府拆迁安置补偿行政复议案

  入库编号:2023-12-3-016-013 / 行政 / 行政复议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0)最高法行申1241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对于村庄改造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缺乏上位法的统一、明确规定时,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结合地方的具体实际情况,依法制定规章或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合法、有效且合理、适当的,应当承认其效力,并作为判断被诉拆迁安置补偿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确定的村民资格标准,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尊重。

  十三、城乡规划部门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申报和政府审批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例名称:天津开发区某公司诉天津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入库编号:2023-12-3-016-014 / 行政 / 行政复议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13 / (2021)最高法行申6519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城乡规划部门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也就是本级政府批准后,才可以修改方案;方案修改完成后,再次报本级政府审批,方案方可发生法律效力。其中,报送本级政府审批行为和本级政府作出的审批行为,均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过程性层报、审批行为,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明显不符合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法定条件的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当事人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予受理或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实质是对其请求事项作出信访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其起诉。

  十四、《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呈外部性和最终性,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案例名称:某公司诉某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入库编号:2023-12-3-016-015 / 行政 / 行政复议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10.17 / (2022)青行终114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限期责令行政相对人向有关劳动者改正所存在的违法行为,意味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行政相对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基于劳动关系指令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若拒不履行限期整改的内容,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从涉案《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内容来看,被约束对象是特定的,并指出不履行的后果,对某公司设定了义务,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可以认定涉案《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对某公司直接产生了法律效果。涉案《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呈外部性和最终性,是具有权利义务影响性和成熟性的行政行为,不符合内部性、非正式性、未完成性等过程性行政行为的特点,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十五、关于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案例名称:蔡某诉万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入库编号:2023-12-3-016-016 / 行政 / 行政复议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3.07 / (2021)琼行终822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为了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有责任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否则应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和拖欠工资的清偿责任,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对此均不构成影响。

  十六、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规避起诉期限应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杨某诉郑州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入库编号:2023-12-3-016-017 / 行政 / 行政复议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3.02 / (2019)豫行终4053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对于曾向行政机关提出的请求事项,当事人在超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后重新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针对行政机关的答复再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这种行为存在通过行政复议重获诉权、达到重启行政诉讼程序的可能,实质上是对起诉期限的规避,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十七、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认定,行政机关应主动处理,对履责事项未审查清楚的,属于未尽到合法性审查义务

  案例名称:时某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入库编号:2024-12-3-016-001 / 行政 / 行政复议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4.15 / (2020)京行终694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认定和查处中,城管执法部门应及时履职,对于不能认定,或不能确认建筑合法性的应及时与相关管理信息部门进行沟通共享,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认定作出及时处理,而不宜要求相对人对建筑物性质另行申请认定,从而弱化乃至不履行其日常监管、认定、处理的职责。复议机关对上述履责不到位事项未审查清楚的,属于未尽到合法性审查义务。

  十八、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案例名称:项某诉六盘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入库编号:2024-12-3-016-005 / 行政 / 行政复议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黔行终304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在车辆挂靠关系中,对驾驶员劳动权益的保护应采取劳动者倾斜保护原则。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收取挂靠费,应与挂靠人共同承担经营运输风险,仅以协议约定不能免除其作为被挂靠人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被挂靠单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主张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九、工伤认定中“履行工作职责”的认定

  案例名称:刘某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案

  入库编号:2024-12-3-016-002 / 行政 / 行政复议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0)最高法行再68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认定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情形为工伤需要同时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履行工作职责三个条件。关于履行工作职责中受到暴力伤害的能否认定工伤,关键在于判断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的关联性程度。《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后的救济。从制度价值的角度适用该条款认定是否属于工伤时,要从暴力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等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工作纠纷处理不当不属于阻却认定工伤的理由。

  二十、行政机关作为受让方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土地上实施的后续开发、建设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例名称:夏某珍诉安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吉县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地上物、强制占用土地及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入库编号:2024-12-3-016-003 / 行政 / 行政复议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8.24 / (2023)浙行终166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在土地交付、使用过程中具有双重身份的,即在交付土地中行使的是行政管理职责,作为受让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该土地行使的是民事主体的权利。行政机关在土地交付后实施的建设行为并非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二十一、工伤认定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认定

  案例名称:王某某诉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案

  入库编号:2024-12-3-016-004 / 行政 / 行政复议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10.20 / (2022)赣行终268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工伤认定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指的是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直接因果关系的认定应以原因力大小为判断依据,即应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的关联性是否足以达到认定工伤的程度为标准。

  2.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职工存在引发暴力侵害的其他个人因素情况下,不宜仅以暴力侵害没有当场发生即暴力侵害的发生具有滞后性为由,否定职工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二十二、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应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案例名称:陈国某、陈芳某诉公安部行政复议案

  入库编号:2024-01-3-016-002 / 行政 / 行政复议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0)最高法行申14259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本案系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此情况不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故本案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应是共同被告。又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二十三、经行政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时起诉期限的认定

  案例名称:张某诉淄博市临淄区残疾人联合会、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案

  入库编号:2024-12-3-016-006 / 行政 / 行政复议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9 / (2019)鲁03行终295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在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决定的情形下,行政复议申请人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将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共同被告。如果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若原告不同意追加,则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2. 经行政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应当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而并非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

  二十四、执法变动情况下信赖利益保护的审查认定

  案例名称:孙某某诉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人民政府、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入库编号:2024-12-3-016-007 / 行政 / 行政复议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0.29 / (2021)京03行终1300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在前期相关政府部门曾作出允诺的情况下,法院应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考量当事人主张的信赖利益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比如通过行政机关的行为或承诺与相对人生产经营之间是否存在密切联系来判断,即行政机关的行为或承诺,是否实际使当事人对其设施农用建设的合法性产生了足够的信赖,其是否基于此种信赖投入了物力、财力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生产经营。行为人基于镇政府等部门的“允诺”,实施了设施农用地项目建设,并一直用于养殖,符合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要求,且并未改变农业用途,具有补办设施农用地相关手续的可能性,行为人信赖利益大于所欲维护之公共利益,该种执法变动情况下应对其信赖利益进行保护。

  二十五、数字政府建设中不履行婚姻登记信息处理职责的认定

  案例名称:周某诉南京市溧水区民政局、南京市民政局不履行行政登记职责及行政复议案

  入库编号:2024-12-3-016-008 / 行政 / 行政复议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6.06 / (2023)苏01行101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婚姻登记机关具有对公民婚姻登记信息进行归集、整合、共享的法定职责。当事人持生效裁判文书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婚姻登记机关以当事人并非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为由,拒绝归集、整合的,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婚姻登记机关更正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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