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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付征地补偿款即转为国有土地公开挂牌出让的,属程序违法,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不予撤销

时间:2024-01-26 15:19:49  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国陈

  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行申3843号

  案由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案件概述

  再审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文桥镇文桥村委文桥村第1-4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文桥村1-4组)因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全州县政府)及原审第三人全州县升乡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乡公司)、全州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桂行终8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文桥村1-4组以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涉及公共利益、原审第三人不是善意第三人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撤销全国用(2013)第0109141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再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土地是由被申请人全州县政府经签订《征地补偿书》予以征收,但未依法给予征收补偿安置或者支付征收补偿款即转为国有土地进行公开挂牌出让,属于程序违法。但是,原审第三人升乡公司、广厦公司通过法定的公开招拍挂程序经竞拍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依法交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税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公告期间没有人提出权属异议,该部分颁证程序不存在明显违法。文桥村1-4组亦无证据证明升乡公司、广厦公司与全州县政府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因此,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全州县政府颁发全国用(2013)第0109141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行为违法但不予撤销,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文桥镇文桥村委文桥村第1、2、3、4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耿宝建

  审判员田心则

  审判员孙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胡荣

  书记员陈茂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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