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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回迁安置房票转让协议用于抵债可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时间:2024-01-12 12:13:26  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国陈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2018)黑0803执异7号

  案由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案件概述

  本院在执行丁富财与马文军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马文斌对(2016)黑0803执359号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马文斌称,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查封的位于佳木斯市友谊路桦南道口北200米松桦三期A11号楼2单元601室,建筑面积41.07平方米房屋属案外人所有。2013年9月5日,马志广死亡。被执行人马文军作为马志广的唯一继承人,于2014年10月9日与被执行人马文军签订了转让房票协议,约定将马志广名下10.837平方米房票抵给案外人。2015年3月4日,案外人向佳木斯市新时代公司交付房屋上靠房款29790元。2015年8月案外人装修入住,并交纳物业费、供暖费。案外人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系由于该房屋五年内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案外人不存在过错,故申请解除对异议房屋的查封。

  申请执行人丁富财称,马志广与马志亮之间无债权债务纠纷。被执行人马文军系马志广之子,常年在外地,案外人虚构马志广生前向马志亮借款,违法占有回迁房,系帮助马文军恶意逃债。按照相关规定,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屋五年内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转让房票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案外人明知回迁房屋五年内不能办理过户,仍购买房屋不符合常理。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故法院应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查明,异议房屋位于佳木斯市友谊路桦南道口北200米松桦三期A11号楼2单元601室,建筑面积41.07平方米。该房屋系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屋,登记所有权人马志广。2013年9月5日,马志广死亡,被执行人马广军系其唯一继承人。2014年10月9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转让房票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以佳纺北区松桦三期10.837平方米房票抵偿欠付案外人的17000元欠款。2015年3月4日,案外人交付上靠面积补差价款29790元,佳木斯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佳木斯市新时代公司松桦三期房屋回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及动迁安置专用结算单。房屋安置后,案外人居住使用至今。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房屋系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屋,房屋登记所有权人马志广已死亡,被执行人马文军作为其唯一继承人,享有对房屋的处分权,故被执行人马文军与案外人签订房票转让协议,将回迁安置房票抵付给案外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在取得回迁房屋时支付了相应的补差价款,并占有使用房屋至今,且案外人取得异议房屋的时间早于法院查封房屋时间,未办理过户登记亦非其本人过错导致,故案外人以此排除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对其异议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中止对位于佳木斯市友谊路桦南道口北200米松桦三期A11号楼2单元601室,建筑面积41.07平方米房屋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文海

  人民陪审员秦娜

  人民陪审员柳秋月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刁望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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