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市人民法院
(2020)皖0824行初22号
案由行政强制
案件概述
原告鲍成来因要求确认被告安庆市迎江区长风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长风乡政府)于2019年6月13日至6月29日强制拆除其养鸡场的行政行为违法,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于2020年4月1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长风乡政府为加强长江段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的整治,全面打造水清岸绿的美丽长江经济带,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及土地管理法、防洪法等,于2019年6月13日至6月29日组织实施对原告鸡棚等违法搭建的拆除工作。
当事人主张
原告鲍成来诉称,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养鸡场的行政行为违法。事实和理由:1999年,根据国家政策安排,原告等鲍家村整体搬迁至长江大堤内。后在当地政府鼓励号召下,原告等利用长江圩内老宅基地养殖家禽。为保护长江生态,合理利用养殖废弃物,后在政府引导下建成堆粪池。2019年6月16日,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协同迎江区城管强行拆除原告家禽养殖场,导致原告造成重大损失且正常养殖经营无法进行。特具状起诉。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原件;3、养殖合作社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原件;4、原告养殖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原件;5、原告的新型职业农民级别认定书原件;6、原告堆粪池照片;上述证据2-6证明原告修建养殖场是受地方政府鼓励,原告接受当地政府组织的正规培训,且已经按照要求修建堆粪池,符合政策要求。7、强拆前中后照片及视频光盘。8、新闻:来源迎江区政府官网,长风乡强力推进长江岸线禽畜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长风乡畜禽养殖助拆雨中在行动;
上述证据7-8,证明被告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养鸡场的行为。
被告长风乡政府辩称,原告不属于养殖合作社成员且并非合法养殖户。其私自侵占集体土地,在饮用水区域内以及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畜禽养殖污染环境和公共卫生健康,且相关设施妨碍行洪。被告根据上级交办的任务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依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防洪法》等规定清除集体土地上的违建物符合法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被告长风乡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
1、安庆市迎江区鑫森土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企业信息;
2、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江豚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
3、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迎江)经济带“1515方案”,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专项方案、长江干流安庆段沿江滩涂湿地环境秩序专项整治方案;
4、安庆市灾后移民建镇实施预案、移民建镇管理工作通知、灾后重建报告;
5、拆迁安置协议、摸底登记表;
6、建筑施工合同、建房户安置缴费通知、长风乡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单;
7、原告拆除前房屋的状态图片;
8、土地分类图、说明,土地分类图是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卫星定位并与全国土地状况大的范围图所定性确定的土地性质。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2、3、4、5、6真实性无异议,但部分证据与本案无关。证据7、8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是强拆。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2真实性予以认可,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证据3、4、5、6方案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7被告提供的状态不全。拆除前的房屋照片不能证明原告属于乱搭乱建的事实。证据8无法达到被告说原告房屋为违法建筑的目的。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能够证明被告组织、协调、指挥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违法的证明目的。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真实、合法、关联”三性,但达不到证明其会同有关执法部门执行上级政府交办的任务时,承担组织、协调、指挥功能合法、适当,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合法的证明目的。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诉辩意见及本院认证,认定以下事实:
原迎江区长风乡前江村主要位于广济圩外的夹厢圩,受1998年特大洪涝灾害影响,政府采取统建或联建等方式,将广济圩500余户进行整体迁移,但各拆迁户原有的宅基地并未依法收回。后包括鲍成来在内的部分拆迁户及相关人员开始利用原老宅等形式在圩内搭建鸡舍发展养殖业。为规范养殖,迎江区政府引导养殖户参加技能培训并对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整改。
2018年3月16日,安庆市长江干流河长制办公室印发《长江干流安庆段沿江滩涂湿地环境秩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责成迎江区政府等单位于2018年6月底前对长江滩涂湿地散养家禽一律予以清除。2018年5月15日,迎江区政府据此作出《关于限期清除违规种植、养殖、乱搭乱建的通告》,并组织相关乡、街道工作人员在辖区内予以张贴,2018年6月集中清除滩涂地家禽散养户6户。2018年10月9日,迎江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经济带“1515方案”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专项方案》,要求相关乡街按照属地原则对沿江1公里范围内畜禽养殖场环境问题“清零”。2019年5月14日,长风乡政府工作人员将迎江区政府《通告》送达原告。原告不服,向安庆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9年6月13日至29日,长风乡政府会同执法部门对原告搭建的鸡棚实施拆除。后因双方协商未果,安庆市政府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决定,以履行期限客观不能为由撤销迎江区政府2018年5月15日作出的《通告》。原告认为被告拆除行为违法,遂具状成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维护长江流域良好的生态环境,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的美丽长江经济带,既是国家宏观政策,也是沿江公民应尽的义务。原告未经批准擅自将江边废弃的老屋改造成简易的养殖场,进行粗放式经营,既不利于长江的生态环境保护,也不符合产业政策,应当依法关停转并。但长风乡政府在执行上级迎江区政府交办的清除畜禽养殖场任务时,未送达行政决定并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未依法履行催告程序,在原告申请复议期间强行清除畜禽养殖场,强制执行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养鸡场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安庆市迎江区长风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鲍成来养鸡场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安庆市迎江区长风乡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瑛
审判员李政海
人民陪审员吴小龙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建生
书记员张程晨
裁判附件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藏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