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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县政府迟延一个月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承担房屋征收补偿款3%的违约金

时间:2023-12-11 09:58:11  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国陈

  最高人民法院

  (2018)最高法行申9054号

  案由:行政征收

  争议焦点

  再审法院认为

  白水县政府迟延支付董凤芹房屋征收补偿款所产生的违约金应如何确定。

  案件概述

  再审申请人董凤芹因与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白水县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行终29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董凤芹申请再审称,白水县政府因征收房屋与董凤芹签订白彭征(7002-01-07-1)(7002-02)(7002-08-2)号三份《白水县彭衙路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白水县政府向董凤芹支付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合计4271330元及支付时间,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需承担违约部分标的额10%的违约金。但白水县政府迟于约定时间支付上述款项,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其提出的主体不适格、不可抗力及行政法律未给其授权等原因不能成立。二审法院按照违约金额3%的比例判决白水县政府支付违约金,不足以警醒政府部门的不诚信行为,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原判,重新审理。

  白水县政府提交意见称,1.征收补偿法律规定中未授权政府部门有支付违约金的权力,且白水县政府支付征收补偿款迟延是由于国家政策要求对政府举债进行清查冻结支付的客观原因导致,所以白水县政府不能支付违约金。2.在董凤芹没有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的情况下,白水县政府迟延付款一个月左右给其造成的损失最大是利息损失,该损失远低于上述协议约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款总额的10%,一审法院将本案违约金调整为房屋征收补偿款总额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是合适的,二审法院改判为房屋征收补偿款的3%更是保护了董凤芹的利益,不论从公平的角度还是适用法律的角度都是正确的。3.二审判决后,白水县政府就履行判决问题与董凤芹协商,董凤芹同意将判处的违约金和诉讼费支付后案结事了、再无纠纷。但在白水县政府支付上述款项后董凤芹又申请再审,缺乏诚信。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再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结合一、二审判决的内容和董凤芹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应审查的焦点问题是白水县政府迟延支付董凤芹房屋征收补偿款所产生的违约金应如何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据此,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机关与被征收人可以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征收补偿问题签订补偿协议,此类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协议,协议生效后,签约双方享有协议约定的权利,承担协议义务,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行政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机构,更应重视契约精神,带头履约践诺。本案中,白水县政府与董凤芹签订三份协议,约定了向董凤芹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的总额和支付时间,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需承担违约部分标的额10%的违约金,在履行协议时,白水县政府迟延履行该支付义务,属于违约行为,按照《协议》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据此,关于行政协议违约金数额的确定问题,在有关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尚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关于“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关于“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当事人请求对协议约定的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本案白水县政府迟延一个月左右向董凤芹支付4271330元房屋征收补偿款,对董凤芹造成的损失为该款项的利息损失,如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款数额的10%支付违约金,明显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二审法院判决对违约金比例予以下调并无不当,其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款的3%判处违约金,与白水县政府付款迟延的日期及其他违约情节相符,既能体现对守约方的保护,亦能起到对违约方的惩罚作用。

  综上,董凤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董凤芹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涛

  审判员杨卓

  审判员丁晓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任少鹏

  书记员赵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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