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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包河区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2-08-12 11:55:24  来源:合肥市包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作者:本网编辑

  包城管〔2007〕10号

  为巩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成果,防止违法建设反弹,确保新产生的违法建设“发现得了,控制得住,拆除得掉”,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合发[2006]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包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违法建设的认定

  违法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法建设:

  1、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位置、功能、层数、标高、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和建筑造型以及其他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3、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4、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的建设。

  按照合发[2006]31号文件规定,违法建设的界定由规划部门负责,涉及国土、房产等内容的,国土、房产部门要积极配合。查处过程中涉及综合协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牵头负责。

        二、工作目标

  建立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使全区查处违法建设“预防、发现、制止、报告、拆除、查处”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运行轨道;对新产生的违法建设,确保及时发现,及时拆除,杜绝违法建设增量;对城中村和危旧小区内的存量违法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城中村和危旧小区改造的有关部署安排,逐步消化解决,最终实现全区城市规划区内无违法建设目标。

        三、责任主体

  1、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镇党委政府和包河工业区管委会为辖区内查处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各街道、镇、工业区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辖区内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区、街道(镇、工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为直接责任主体,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和各街道、镇、工业区分管负责人及城管执法中队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实行责任人对辖区违法建设“无限责任制”,即对辖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负总责的第一责任人,对其任期内新发生的违法建设负无限责任。责任人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辖区范围新产生的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及时拆除,并严肃追究违法建设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任期内对违法建设不制止、不处理或制止不力的一律实行一票否决,转任或调任其他职务,并仍然对其原任期发生的违法建设负责。

  2、各级要把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作为加强市容管理和综合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领导责任,充实执法管理人员,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开展经常性巡查督查,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和组织查处,定期向党委、政府汇报查处违法建设情况及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具体负责全区查违工作的督察,对各街道、镇城管执法中队查违工作(包括包河工业区)进行指导,负责相关执法文书的制作、送达及各类投诉举报的受理转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内设查违中队,配合各街道、镇、包河工业区重点开展主次干道两侧新建违法建设的督察查处。

  各街道(镇、工业区)城管执法中队具体负责本责任区内新建违法建设的发现、报告、制止,对村居防控违法建设工作进行督察。

       四、管理办法

  1、注重防范,实行网格化管理。居村负责在本辖区范围内全面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制,严格按照全履盖要求,将辖区范围进行网格化划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空白区域,每一网格进行定人、定责任、定标准管理,责任人负责及时发现、制止、上报责任区内的新违法建设。居村发现有新建违法建设的,应立即到现场劝导制止,并及时报告街道、镇相关领导和城管执法中队。

  2、快速反映,规范执法行为。街道(镇、包河工业区)城管执法中队发现或接到违法建设信息报告后,应及时到现场勘察认定,确认后,当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时报告区城管执法大队负责人,并及时通知违法建设所在街道(镇)、社居委(村)负责人赶往现场协助劝导制止,做好拆除工作准备。

  执法中发现违法建设需进行界定的,城管执法队员应现场调查取证,下达《询问调查通知书》,区城管执法局及时发函至规划等相关管理部门要求界定,经书面复函界定后,城管执法大队及时向违法建设当事人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当事人逾期未自行拆除,下达《强制拆除通知书》,进行强拆。

  在查处违法建设的执法过程中,需要规划、国土、房产、供电、供水、建设等相关部门在验证、调阅材料、扣发证照、停水停电等方面给予积极配合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主动与上述部门联系或报请市城管执法部门通知上述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合发[2006]31号文件,上述部门应在接到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最迟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3、强化打击,坚决实行违法建设“零补偿”。新的违法建设一旦产生要坚决予以拆除,对经宣传劝导违法建设当事人仍不按期自拆的,由区、街道(镇、工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强行拆除,违法建设所在街道(镇、工业区)支持、参与、配合;需要两个以上街道、镇联合行动的,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需要公安等部门提供安全保障、维护现场秩序的,区公安等部门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派员参加配合。

  所有违法建设的拆除一律实行零补偿。

  违法建设拆除后,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由所在街道(镇)、社居委(村)或相关责任单位负责清运,需要办理建筑垃圾准运处理手续的,区城管执法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实行特事特办。今后拆除新产生的违法建设所发生的费用,可强制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支付,同时应对违法建设当事人进行经济或法律的处罚,并进行公开曝光。

  4、公开监督,重视发挥群众作用。规划部门应当通过设立规划公示牌、报纸公告、网站公告等形式,及时将规划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布,便于群众监督。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布城市管理行政许可的内容。设立查违公开举报电话,区级公开受理的举报电话为:区长热线 3357123,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3456721。鼓励群众举报违法建设,凡群众举报,要坚持做到件件必查、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反馈。群众举报的办理工作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各街道、镇、包河工业区在接到区城管部门转办的群众举报后,应迅速赶往现场调查核实,迅速采取措施制止拆除,并按要求及时书面反馈,查处结果由城管执法部门按要求在“中国合肥”门户网站公示。《包河》、区广播电台、区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发挥正面引导、舆论监督作用,对拆违行动大力宣传,对违法建设及时曝光,始终保持对违法建设的高压态势。

      五、严格奖惩

  实行目标管理,把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纳入区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将查违工作经费纳入区、街道(镇、工业区)两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区政府每年与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包河工业区管委会签订责任书,年终考核兑现奖惩。对在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工作中,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表彰重奖。对因领导不力、管理不到位,工作懈怠、网格化管理责任制不落实,包庇、纵容、袒护违法建设当事人,瞒报、拒报等导致新的违法建设不能及时发现、制止的,将视情对相关网格责任人及领导管理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撤职或解聘。对违法建设被上级督查发现后,接到上级交办的投诉举报件后,仍制止拆除不力、不按时办理反馈、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将给予加重处罚。凡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或参与违法建设的,严格按照《合肥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合纪发[2005]14号)等文件规定,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

  包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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