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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查处违法建设(第一阶段)有关问题的几点解释

时间:2023-01-31 14:59:37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  作者:本网编辑

  发文机关:合肥市规划局,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文日期:2005年07月25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各区(开发区)规划分局、国土分局、房产分局:

  现将《查处违法建设(第一阶段)有关问题的几点解释》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在协助各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查处违法建设中使用。

  特此通知

  合肥市规划局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查处违法建设(第一阶段)有关问题的几点解释

  为正确界定违法建设,依法拆违,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合肥的实际,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违法建设的法定含义与种类

  违法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或未按照许可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逾期未拆的临时建设。它通常包括:

  (一)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位置、范围、性质、层数、标高、建筑面积和建筑造型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不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

  (四)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的建设。

二、未办理有关批准手续,但不作为违法建设对待的几种情形:

  (一)建于1984年4月20日以前的农房,持有乡级政府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的;

  (二)环城公园路以内,1956年底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

  (三)环城公园路以外,1977年底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

  符合第(二)项、(三)项,但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确权的单位用地范围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建造的私人房屋除外;

  (四)市房地产部门、市住宅统建办公室为解决社会居民住房困难所建,且核发了《合肥市直管公房租赁证》的房屋。

三、已办理有关批准手续,但需区别对待的几种情形

  持有原郊区、东市区、西市区、中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蜀山镇政府或现包河区、瑶海区、蜀山区、庐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井岗镇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所发放的村民建房建筑执照(或建设工程规划可证或施工通知单),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的,视为合法建设。但所发的证照手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需由原发证(照)单位或原发证(照)单位的承继单位进行审查确认:

  (一)1987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4日期间、占地面积超过160平方米的;

  (二)2000年12月4日至2003年4月1期间、占地面积超过16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

  (三)2003年4月1日以后、占地面积超过16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50平方米(二环内/二环外)且总建筑面积超过240/300平方米(二环内/二环外)的。

四、其他

  (一)对城镇非农业人口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村民(即外来户)在1987年1月1日—1998年12月31日期间,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或在1999年1月1日以后,购买或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视为违法建设,应予无偿拆除。1987年1月1日以后,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村民,未经批准,违反一户一宅的规定,购买或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也应视为违法建设,予以无偿拆除。

  (二)原为农村村民(不含已被拆迁安置户),因征地转户(含捐资户)而成为城镇居民的,其作为村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可仍享受的村民宅基地待遇。

  (三)村民因家庭居住需要,虽未办理土地和规划批准手续,但所建住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及一户一宅政策,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土地和规划部门补办土地和规划审批手续。

  (四)在计算人均建筑面积和分户占地时应考虑:对于挂靠户口的,在计算人均面积时不予考虑;户口本上已迁出的现役军人、大中专在校学生、劳动教养(劳改)人员等可以作为常住人口享受人均面积的规定;对于户口虽未迁出,但不在户口地常住或已享受福利分房或已独立分户不享受人均面积的规定;在统计人口时,若现有人口少于发证当时人口,以当时原户口底册人口为准。

  (五)对正在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重点工程居民恢复楼,暂不拆除。

  (六)对于暂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确实需要且对城市规划、公共安全、群众生活无影响的单位内部、居住小区的自行车棚、车库、值班室、锅炉房、配电房及城市公共设施等,可暂不拆除。

  (七)违法建设当事人家中有婚丧嫁娶、重症病人等情况在向区政府出具确定期限的拆除承诺书后,可暂缓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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