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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时间:2021-08-03 16:37:58  来源:桐城市人民政府  作者:陈丹丹律师

桐政办发〔2013〕10号

  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2日

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土地及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方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是指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征收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补偿费用和实施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各街道办事处为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工作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政策宣传,确保征地协议和房屋征收协议的签订,负责地上附着物的清点和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负责安置房建设。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报批工作并落实征地范围、征地协议的签订、土地补偿费的发放。市住建局负责安置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市拆迁办负责编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户房屋的丈量评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负责资金监管和结算、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以及发布房屋征收公告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征收土地由市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市住建局等部门,依据桐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容积率等要求,本着节约集约用地原则,认真做好土地征收前期论证工作,拟定征地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征地计划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街道办事处进行征地勘界、测绘工作,确定征地范围,街道办事处组织征地。

  第七条征地协议签订后,市国土资源局及时发放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按市土地估价委员会规定的标准执行,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调整,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市政府将适时调整征地补偿费用标准。

  第八条征地补偿费发放后由街道办事处将被征收土地交付给市国土资源局。

  第九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征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房屋征收方案的实施。对征收房屋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条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安置价格及安置房楼层差价按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安置原则上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安置、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安置一律纳入统建房,实行集中安置。征收户安置房所涉及的政府部门的行政性规费全免,被征收户只承担回迁安置房土地使用证的工本费;回迁安置房室内水电等基础设施按设计配套齐全,室外基础设施由市政府配套。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安置实行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生产经营用房一律实行货币化补偿,其货币补偿金额标准按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确定,并按本方法第十条给予其停业、停产补助费。拆除后无法进行搬迁或再次安装使用的设备,可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测算实施补偿。

  第十三条被征收人在回迁安置时按房屋征收验收证的序号进行选房。

  第十四条被征收户每户按常住人口实行安置(人均房屋建筑面积40平方米,一户1人的按80平方米住宅房进行安置并不得再增购);每户以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为准,一户多址的一次性征收,方可安置。每户执行人均40平方米外自愿增购40平方米的,该40平方米结算均价为成本价(含配套费)。符合分户条件的必须由个人申请,经村民组会议全部通过并签名同意,村(居)委会同意后,报街道办事处,由国土资源局批准后统一安置。父母必须挂靠一子女,结算价为安置价。

  第十五条被征收户每户可享受一间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左右门面房,不选择门面房安置的可按门面房面积的3倍选择安置房。门面房不纳入安置面积,按安置均价结算。安置后净增人口可由当事人申报,经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审批后报市政府同意予以安置,按审批时的安置价结算。

  第十六条被征收户的过渡期为18个月,如超过18个月未安置的,延长的过渡期过渡费按双倍结算;每户另给予3个月的装潢过渡期,装潢过渡期过渡费按单倍结算。过渡期自征收房交房日起至通知安置日止。

  第十七条安置房实行小区物业管理,由所辖村(居)委会统一管理,征收户自用房免收三年物业管理费,租用或转让的一律按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

  第十八条在房屋征收时,被征收人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征收,征收实施单位可向市政府申请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征收的执行,被征收人在裁决的规定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证机关全过程保全证据。

  第十九条被征收户的安置人口按以下方式确认:

  (一)有当地农业户口,且在当地常住的;

  (二)原为当地户籍的在校学生、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现役义务兵、服刑劳教人员、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合法婚生人员、合法收养人员;

  (三)因自理粮、捐资奖励、征地转户等原因转为非农户口,但仍在本地生产生活的常住人员;

  (四)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未婚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常住人口;

  (五)安置人口以起始安置日的人数为准;

  (六)市政府认可的其他情况。

  在被市政府列入的土地征收范围并进行拆迁安置补偿期间,除因合法婚姻、合法生育、合法收养的人员外,其他人员户籍一律不得迁入。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批准手续的;

  2、在已列入征收范围的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经依法批准且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除补偿标准按照重置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单位及个人的征收补偿费用或其他有关费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室。

  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2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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