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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0-02-06 11:30:08  来源:www.ah64580.com  作者:本网编辑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各评估机构:
  为维护公共利益,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落实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备案准入和信用管理制度,保障广大被征收人能够依法选择出实力强、信誉佳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规定,现将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公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
  全省范围内具有二级及以上房地产估价资质等级,且最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向市房屋征收部门申请,经审核准予进入“六安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后,方可在我市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并将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承接和完成房屋征收评估项目情况通过六安市住建委网站进行公布。
  二、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产生的程序
  征收项目确定后,市房屋征收部门从“六安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里依次抽取3家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供被征收人选择。
  三、评估合同备案和业绩登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和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六条规定,明确有关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签订后3日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到市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备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交付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后3日内,应到市房屋征收部门进行业绩完成情况登记。
  四、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管理
  市房屋征收部门要加强对从事房屋征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指导和监管,严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建立完善有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业绩动态管理机制 和“黑名单”制度,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准入制度,积极开展对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诚信档案体系,规范信用档案记录、公示程序,定期公布估价师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在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中有违法法律规定或者以下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列入“黑名单”,作为不良记录,并提请发证机关给予降级或注销资质的处罚。
  (一)未依照约定时间及时出具评估报告次数年度累计两次及以上的;
  (二)年度内无故不参加候选累计两次及以上的;
  (三)年度内不按规定进行委托合同备案和业绩情况登记累计两次及以上的;
  (四)评估报告经鉴定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
  (五)接受评估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房屋评估的;
  (六)拒不按鉴定意见修改评估报告的;
  (七)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
  (八)擅自转让房屋征收评估业务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五、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等费用由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相关规定双方协商,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附:六安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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