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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0-02-06 10:49:32  来源:  作者: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的指导意见
(滁政办〔201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规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现就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流程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前期工作流程
  (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每年12月份,各县、市、区房产部门会同同级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研究下一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计划。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计划纳入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计划经政府审议后,呈各县、市、区人大审议决定。(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房产部门)
  各县、市、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责任单位:发改、国土资源、规划部门)
  (二)房屋搬迁等补偿标准制定与公布。
  每年1月底前,各县、市、区房产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对房屋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标准进行评估。在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同级物价、国土、建设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相关补偿标准。相关补偿标准经各县、市、区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责任单位:房产部门)
  二、征收决定阶段流程
  (三)拟定征收方案。
  各县、市、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屋征收计划,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提出安置地点建议,报各县、市、区政府审议。(责任单位:房屋征收部门)
  (四)政府论证、征求意见及公布。
  各县、市、区政府收到征收补偿方案后2日内,组织同级物价、建设、国土、行政执法、监察、民政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政府论证通过的方案应当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期满之日起2日内,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
  方案征求意见期间可以完成以下工作:
  1. 组建工作组。由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工作组组建方案,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
  2. 告知。相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采取分工负责、分片包干方式,与征收工作组一道逐户上门宣传、告知。通过告知征收方案,宣讲补偿安置依据,请被征收人支持配合。(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各工作组)
  3. 登记丈量。工作组在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入户登记丈量。丈量同时,工作组人员应继续向被征收人讲清征收补偿政策,征求他们对补偿安置的意愿,并认真做好登记和记录。(责任单位:各工作组)
  4. 座谈。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和各安置点安置房效果图,召集被征收人代表分组座谈讨论,要通过算账方式,让每家每户明确征收补偿细账。对座谈中被征收人提出的问题,工作组收集整理后,由房产部门或各县、市、区政府统一答复。在此基础上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对征收补偿方案意见。(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房产部门)
  5. 调查、认证和处理。各县、市、区房产部门会同同级国土、监察、规划、城管执法部门完成征收范围内没有权属证明的建筑物调查、认定和处理。(责任单位:房产、国土、规划、城管执法、监察部门)
  (五)听证。
  方案征求意见期满后,因旧城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持不同意见,各县、市、区政府应按照建设部有关听证规定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进一步修改征收补偿方案。(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方案征求意见期满后,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
  (七)资金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
  (八)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及确需组织听证的听证程序后,各县、市、区政府作出是否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户200户以上的,应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
  (九)征收公告。
  各县、市、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发布征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征收公告除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外,还应在政府网站、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
  (十)通知。
  征收决定作出后,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用途等行为,并明确暂停期限。(责任单位:房屋征收部门)
  (十一)房屋调查登记和结果公布。
  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布后,将经其逐户复核确认的被征收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登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举报。(责任单位:各工作组、房屋征收部门)
  三、征收实施阶段流程
  (十二)选定评估机构。
  由被征收人采取协商选定、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屋评估机构。(责任单位:房屋征收部门)
  (十三)房屋评估。
  评估机构应按政府规定时间完成被征收房屋评估。评估结果张榜公示,接受监督。(责任单位: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
  (十四)评估异议复核及鉴定。
  被征收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申请复核的,评估机构应及时完成复核。对复核有异议申请鉴定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责任单位:评估机构、房产部门)
  (十五)签订补偿协议及公证。
  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按征收决定确定的期限,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还要明确计算、结清差价的时间。(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各工作组)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可以申请公证部门依法公证。(责任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公证机构)
  补偿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提起诉讼。(责任单位:房屋征收部门)
  四、征收后继阶段流程
  (十六)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逾期不签订协议,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的,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期满之日,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在送达申请人同时,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责任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县、市、区政府)
  (十七)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逾期不执行补偿决定的,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
  (十八)征收房屋拆除。
  补偿协议签订后,应当及时拆除被征收房屋。(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
  (十九)建档。
  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必须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一是对各流程所有活动形成的纸质载体(包括通知、决定、规定、报纸、登记表、协议、照片)、电子载体(包括视频、录音)应当及时归档。二是张贴等流程,包括公告、公示以及其他由行政机关单方面提供与群众争议较大公信力不高的载体,应当申请公证机关依法予以公证保全固定。(责任单位:房屋征收部门)
  (二十)补偿情况及审计结果公布。
  征收补偿完毕后,各县、市、区征收主管部门应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时向被征收人公布。(责任单位:房屋征收部门)
  审计机关应当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督,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责任单位:审计部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指导意见,各县、市、区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加具体的操作流程,确保征收补偿工作依法有序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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