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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州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1-03 10:27:37  来源:  作者:国陈

  发文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5年12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15〕32号

  施行日期2015年12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宿州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日

  宿州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规范货币化安置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51号)、《安徽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3〕4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我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货币化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化安置,是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下同)在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前提下,采用货币补偿安置、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房源安置和政府购买房源安置的形式,实施棚户区改造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指挥部负责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有关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负责征集棚户区居民安置意愿、组织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提供政府购买安置房数量、户型、面积等信息。

  市、县区政府应指定有关部门作为选房和购房主体,负责本地区安置房源的选择、购买。

  第五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各环节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公开、公示程序,保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应在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的基础上,选择确定适合的安置方式。

  第七条实行政府购买房源方式安置的,选房和购房主体应统筹考虑房源的区位、户型、面积、交付时间、配套及所属开发企业状况等,本着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原则选择安置房源。

  选择的安置房源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多数居民安置意愿;

  (二)满足征迁补偿安置政策要求;

  (三)用地、规划等手续完备,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

  (四)小区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设施齐全;

  (五)无抵押、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形。

  选择安置房源所属的开发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合格的开发资质;

  (三)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 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费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记录,无法律纠纷。

  第八条安置房源及购买价格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确定购买方案。选房和购房主体拟定购买方案,经政府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选房和购房主体组织实施。购买方案应包括:

  1.工作机制及职责分工;

  2.安置房源确定程序(为增加居民的选择范围,可以确定符合要求的多个安置房源);

  3.购买价格限定范围及确定程序。

  (二)确定安置房源。选房和购房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安置房源。

  (三)确定购买价格。选房和购房与开发企业进行谈判,在购买价格不高于所在区域在售普通商品住宅销售均价95%的基础上,以最低折扣、最高限价、单一价格、一房一价等多种价格形式确定安置房源价格。

  (四)确认安置房源及购买价格。选房和购房将安置房源和购买价格确定情况报政府会议研究确认,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九条选房和购房主体根据政府会议纪要确认内容与开发企业签订购买协议。协议应对安置房源情况、购买价格、购房款拨付进度、房屋质量要求、交付时间、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作出约定。

  选房和购房主体应按照购买协议约定的价格、进度拨付购房款。

  第十条政府购买安置房源后,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应将安置房源位置、面积、户型、每一楼层的具体价格等情况予以公示,并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顺序、抽签等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方式,公开、公平、公正确定棚户区居民安置房位置、楼层等。

  第十一条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的,商品房位置、面积、楼层等由棚户区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主确定。

  政府搭建服务平台,引导开发企业到平台统一登记房源、统一接受管理,并负责协调开发企业给予适当的价格优惠。

  第十二条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的,棚户区居民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后,棚户区改造实施单位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货币补偿金额与开发企业结算购房款,货币补偿不足购房款的,不足部分由棚户区居民负责补足;货币补偿超出购房款的,超出部分支付给棚户区居民。

  第十三条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金额直接予以货币补偿。

  第十四条棚户区居民可以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内,自主选择产权调换、参加政府组织购买商品房,以及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第十五条市城乡建设指挥部要定期通报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进展情况和融资、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涉及的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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