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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3-12-24 14:57:21  来源:  作者:国陈

  

  长政办〔2013〕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双凤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根据现行相关政策,结合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县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征收程序,统一征收补偿标准

  (一)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县政府是我县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乡镇政府是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乡镇政府需在县政府的统一安排下实施征地,不得擅自征收。征收集体土地应严格按以下程序履行:

  1.申报集体土地征收计划。项目用地需征收集体土地的,由乡镇政府提出用地计划申请,经县国土局、规划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2.严格实行征地调查、社保调查、征地告知、上报审批程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乡镇政府应及时组织乡镇国土、社保、建设等部门调查核实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履行组、村、乡“三榜公示”程序,告知拟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调查结果应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后,由县国土部门在收集相关资料后,拟定集体土地征收方案报件,逐级上报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3.发布征地公告。集体土地征收方案经省或国务院依法批准后,县政府自收到征地批文之日起10日内,将征地批准机关、批文号及征地的用途、补偿标准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公告。

  4.实施征地。县政府征地公告发布后,由乡镇政府进行实地勘查划界,按照公示确认结果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根据县财政拨付的征地补偿资金,落实各项补偿款的发放及被征地群众的安置工作。乡镇政府同时要做好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拆迁工作,督促交付土地。

  (二)统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分配

  1.补偿标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地〔2012〕67号文件)规定,我县范围内自2012年5月15日起,经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一类区域(水湖镇、双墩镇、岗集镇、吴山镇、双凤开发区)。

  (1)农用地:土地补偿费11480元/亩,安置补助费22960元/亩,计:34440元/亩;(2)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8200元/亩,安置补助费9020元/亩,计:17220元/亩。

  二类区域(下塘镇、杨庙镇、庄墓镇、朱巷镇、义井乡、陶楼乡)。农用地:土地补偿费9360元/亩,安置补助费21840元/亩,计:31200元/亩;(2)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7800元/亩,安置补助费7800元/亩,计:15600元/亩。

  三类区域(罗塘乡、左店乡、杜集乡、造甲乡)。(1)农用地:土地补偿费9060元/亩,安置补助费21140元/亩,计:30200元/亩;(2)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7550元/亩,安置补助费7550元/亩,计:15100元/亩。

  2.征地补偿费分配。安置补助费全部支付给被征地群众。

  二、规范征地资金的筹措、拨付和使用

  征地资金应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其筹集、拨付和使用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征地资金的筹集。1.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年度集体土地征收计划规模,县财政部门从年度土地出让金收益中筹措集体土地征收的征地补偿和报批费用。

  2.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0〕22号)文件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报批之前,当地乡镇政府、县国土局、人社局应共同测算征地所需征地补偿、征地报批等费用并报县政府批准;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批示意见将征地所需资金预先存入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二)征地资金的拨付。1.集体土地征收经省国土厅核费后,县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从征地准备金帐户划转征地报批费用。

  2.土地征收方案经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县政府批准发布征地公告。征地涉及到的乡镇政府应依据征地公告以及县政府批准意见及时向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征地补偿资金,县财政部门应据县政府批示意见将所需资金从预先存入的征地准备金中拨付至乡镇政府。

  (三)征地资金的使用。县财政拨付征地补偿资金后,由乡镇政府负责落实。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镇管村用,由乡镇政府负责监督;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三、明确责任,各负其责

  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所涉及的各单位要通力协助,各负其责。乡镇政府要做好土地报批中的宗地测绘、征地调查及“三榜公示”等基础工作,实施征地中分户丈量、补偿款发放以及打卡到户工作;负责农房拆迁、安置,调解处理征地纠纷,按时交付土地等工作;监管被征地村、组征用补偿款的分配和使用情况,保障用地单位施工建设等。县国土部门负责项目征地的受理审查,组织征地报批手续、发布征地公告等工作。县人社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本级征地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征地税费的清算、划拨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农业、统计、公安、信访等部门根据各工作职能,各负其责,确保集体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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