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网,我们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 RSS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市县规章文件

(2023)合肥市新站高新区房票安置实施方案

时间:2023-10-16 17:31:20  来源:合肥市新站高新区  作者:国陈

  各部门,各社区管委会,驻区有关单位,区属国有公司:

  《新站高新区房票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区管委会2023年第13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29日

  合肥市新站高新区房票安置实施方案

  合新管〔2023〕80号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安置方式,更好改善安置对象住房条件,加快安置进度,多元化途径解决群众诉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经新站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可以适用房票安置的房屋征迁项目、回迁安置小区适用本方案。房票开具对象原则上为:所在社区的安置房存在缺口,且不接受调剂安置的被征迁户。

  第二条房票安置是实物安置的补充方式,将安置房屋的补偿金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迁户的结算凭证。由被征迁户自行从房源超市中购买房屋的一种安置方式。

  房票是记载项目名称、协议编号、被征迁户姓名、身份证号码、票面金额、开具日期、有效时间、兑付须知等内容的书面凭证,由新站高新区建设发展局及安置实施单位加盖公章。

  第三条区建设发展局负责房票安置管理、“房源超市”搭建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结算和发放。区纪检监察工委和审计中心根据职能职责履行监督责任。各社区管委会作为安置实施单位,负责房票安置实施工作。

  第四条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迁户拟安置房屋价值补偿(安置面积×拟安置点评估单价)+(安置面积×拟安置点评估单价)×15%,其中:安置面积按照《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约定的结算安置面积计算;拟安置点评估单价按照所在社区最新交付的安置小区交付时点的市场评估单价计算;15%为奖励费用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临时安置费及其他相关补偿费由被征迁户与房票安置实施单位另行计算,不计入票面金额。临时安置费在房票开具后停止发放。

  第五条房票实行实名制,安置补偿协议及房票中应载明房票持有人,房票持有人取得所有涉及安置人员书面承诺后才可使用房票。购买同一套住宅时,近亲属可合并使用房票。房票不得提现。房票持有人已亡故的,合法继承人凭法院文书、公证书或社区提供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向出票部门申请办理房票更名手续,但兑付期限不变。

  第六条房票持有人可以购买新站高新区管委会搭建的“房源超市”内成套住宅商品房,房票可用于支付商品住宅购房款(含首付款)。用于购房的资金,不得低于房票金额的80%,房票如有剩余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支付给被征迁户。

  第七条房票安置操作流程:

  (一)房屋安置实施单位根据被征迁户实际情况,确定拟安置房屋价值补偿,完善安置补偿协议内容,确认房票票面金额。

  (二)被征迁户在约定时间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三)房屋安置实施单位依据安置补偿协议,填写房票票面金额,并盖章确认;区建设发展局核对房票票面金额无误后盖章印发。

  (四)被征迁户自主选择房源超市中房屋,持房票、安置补偿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相关政府部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第八条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应当提供现房或已办理预售许可且两年内可以交付的期房。

  (一)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参与房票安置项目意向书及相关楼盘资料,填写《“房源超市”房屋信息登记表》并向新站高新区建设发展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具备参加资格的,由新站高新区在网站专栏公示。未经公示自行销售的房屋,不予房票结算。参与房票安置的所有楼盘及价格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在售楼部现场、政府指定现场公示,供被征迁户自主选择。

  (二)纳入超市房源的房屋,原则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案场成交价基础上,额外给予持房票成交客户一定优惠。房产销售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立刻对房源超市的房源进行更新。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房源超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所提供的各项资料和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生房地产企业提供资料不实、捂盘惜售等情况,立即取消“房源超市”资格。

  第九条房票兑付期限为二年,自开具之日起算。房票持有者在房票有效期内未购房的,视为放弃房票安置,自动转为所在社区实物安置,如无对应安置套型的,在全区回迁安置小区范围内调剂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临时安置费另行结算。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房票,需提交购房有关资料、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在一年内结清费用。所购商品房为期房的,支付给开发企业价款按规定纳入预售资金监管。

  第十一条房票持有人凭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房票等额价值部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超出部分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

  (一)房票不得转让、买卖、赠予、抵押、质押。

  (二)安置实施单位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安置相关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哄抬房价,对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延期交付房屋、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立即清退,取消参与房票结算资格,同时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严厉处罚。对于造成损失的,企业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本方案于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二年。试行前的项目,经新站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同意,可以适用房票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第十四条本方案由新站高新区建设发展局负责解释。

分享到:
上一篇:(2023)长丰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下一篇:《合肥市新站高新区房票安置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知名律师推荐
    陈丹丹律师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律师简介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意见建议 | 关于我们
法律声明:本站部分资料来自互联网,旨在促进法律传播,若侵君权利,请来电告之。
联系电话:18326659757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陈丹丹律师办公室1512-1514) QQ:1010893742
Copyright @ 2019 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网 信箱:1010893742@qq.com 皖ICP备19005806号

皖公网安备 340122023404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