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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长丰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试行办法

时间:2023-10-16 17:27:53  来源:长丰县  作者:国陈

  各乡、镇人民政府,双凤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长丰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4日

  长丰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试行办法

  长政办秘〔2022〕39号

  第一条为拓宽我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长丰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等相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城镇建设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征收项目和省市县重点工程建设、招商引资等涉及土地成片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安置及“难安置”未安置项目。

  第三条房票安置是房屋征收补偿的另一种补充安置形式,由被征收人自由选择。房票安置指将应安置房屋转化为货币,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自行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属地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用于居住安置。

  第四条“房票”是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用于安置房屋的资金凭证,“房票”由县政府指定部门统一制定,实行实名制。

  第五条房票票面金额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的应安置房屋面积价款、搬迁补偿、被征收的房屋装修补偿、构筑物(附属物)补偿费及按时搬迁奖励补助等政策规定的补助组成。原则上临时安置过渡费可不计入房票金额。

  第六条应安置房屋价款,根据房屋被征收时安置方案中拟安置区域目前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确定。

  第七条应安置房屋面积是指按征收住宅房屋相关政策规定应予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实际建筑面积(含政策性增购面积)。

  第八条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及配套的储藏室、车库(位),可抵付购房款,其使用“房票”额度不得低于房票金额的90%。

  第九条被征收人选择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安置,且用于购房资金达到或超过房票金额90%的,给予实际使用房票金额的5%政策性奖励和相关购房优惠。

  第十条房票持有人需是房屋被征收人,房票可以用于被征收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购房使用,不得提现、转让、赠与,但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在我县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参与房票安置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持销售楼盘相关资料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等相关证明向县相关部门申请,经审核通过并公示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列入房票安置的房源。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房票、新建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向房票结算单位申请房票结算,房票结算单位应及时结清对应款项,将房票票面总额中抵付购房款部分支付给开发企业,剩余部分支付给房票持有人。所购新建商品房为期房的,支付给开发企业价款按规定纳入预售资金监管。

  第十三条房票安置各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突破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征收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记入不良诚信记录,并终止其参与资格。造成损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偿。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县难安置工作专班下设“县房票管理工作组”,负责房票印制、发放、核算、回收和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本办法负责起草制定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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