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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颍上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09-18 15:19:52  来源:颍上县人民政府  作者:国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颍上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颍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日

  
颍上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_<a href=http://www.ah64580.com/lxls/20190930/59.html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陈丹丹律师</a>整理
颍上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公安、交通、水利、住建、电力、防震减灾、应急管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是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直接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申请、宅基地的审批、使用、农民建房过程监管,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做好宅基地管理等相关工作。

  乡镇农经与统计服务站牵头承担宅基地日常管理工作,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职责承担宅基地相关工作。村级组织负责村民宅基地申请核实、违法用地的现场劝止、及时报告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严禁买卖或非法转让。

  第二章规划管理与用地保障

  第七条宅基地严格按照现行法定规划统筹安排,农户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的,严格按照审批条件在规划范围内予以保障。

  第八条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控。农村村民建设住宅要与旧村庄改造、土地整治相结合,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宅基地、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要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将宅基地建设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统筹安排宅基地建设。在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时,建新地块要优先保障拆迁安置的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

  第九条鼓励农村集体对孤寡、五保老人等实行统规统建或建设农民公寓等,通过多种方式保障“户有所居”。

  第三章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其它区域每户宅基地用地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农村村民要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超过规定标准,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未享受安置政策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宅基地申请程序。

  (一)申请。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提交相关申请要件,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二)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村级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三)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应当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四)报送。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宅基地申报材料。

  村级组织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三)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宅基地审批流程。

  (一)部门联审。乡镇人民政府在为民服务中心设立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窗口,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乡镇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所属农经、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乡镇农经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水利、电力、交通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二)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村民申请在符合村庄规划的现有宅基地上改建住宅的,在不突破规定宅基地面积、符合农房规划设计要求、不涉及切坡建房的情况下,确需改建的,参照本办法中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另址新建住房的,经审批通过后,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第十八条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的;

  (二)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四)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五)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六)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十九条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批准用地建房后,建房农户与施工方要签定要素完善的农村宅基地建房施工安全责任书,所属村级组织负责监督,责任书报乡镇备案。

  第二十一条全面落实“四到场”制度。

  (一)申请审查到场。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所属农经、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性质等。

  (二)丈量勘验到场。农户经批准用地建房后,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所属农经、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勘验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做好现场工作记录,指导农户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三)施工核查到场。农户建房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所属农经、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联合村级组织进行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发现问题及时制止,责令整改。

  (四)竣工验收到场。农户建房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所属农经、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对照审批内容进行实地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二条建立“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县直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将宅基地执法纳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直接管理职责,强化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结合实际制定针对违法用地建房发现、报告、处置措施和奖惩制度,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村级组织履行日常监管职责,设立由村级组织负责人兼任协管员,负责开展宅基地日常监管的协管员制度。压实村级组织第一责任人属地管理职责,第一时间掌握违法用地建房线索和信息,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宅基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宅基地的相关责任人员,根据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和查处。

  第二十五条对乡镇、村级组织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造成违法用地建房行为发生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及时核查、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颍上县农业农村局、颍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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