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于2016年12月28日在河南省郑州市揭牌成立,巡回区包括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负责审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的民商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以及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等。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第四巡回法庭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指导和监督,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即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佛路和博学路交叉口博学路33号
接待时间:星期一、三、四全天,星期二、五上午接待
星期二、五下午不接待,六、日全天不接待
上午08:30-11:00 下午13:30-16:00
申请再审或者申诉材料邮寄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佛路和博学路交叉口博学路33号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430070。
机构设置
第四巡回法庭设庭长1名、副庭长3名、党务廉政专员1名、主审法官11名。
第四巡回法庭设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综合行政、司法调研、后勤事务、政工监察工作;设诉讼服务中心,接受并登记属于巡回法庭受案范围的案件材料,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
受案范围
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工作机制
巡回法庭的合议庭由庭长、副庭长或者主审法官组成,实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
庭长或者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庭长或者副庭长担任审判长。全部由主审法官组成合议庭时,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