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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征收补偿决定书行政起诉状模板

时间:2021-07-02 16:58:03  来源:www.ah64580.com  作者:陈丹丹律师

原告

葛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幢**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合肥市濉溪路295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区长。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合肥市庐阳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庐房征补决(2021)第**号;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作出补偿决定不具备合法前提

  原告房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肥西路1185号2幢402室(教委宿舍),庐阳区人民政府以“肥西路上跨北一环道路工程项目”名义需要征收原告上述房屋,并于2020年12月26日作出(合(庐)房征决(2020)第(08)号)《合肥市庐阳区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

  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前述征收决定已经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所依据的征收决定正在司法审查中,被告作出补偿决定不具备合法前提。

二、补偿决定剥夺了原告安置方式的选择权

  被告在补偿决定中陈述向原告发出了《关于确认房屋征收补偿方式的通知》试图证实被告保障了原告的安置方式选择权。其实不然,被告在作出补偿决定前,未依法送达被征收房屋市场价值的分户评估报告,仅仅向原告送达了房屋附属物的评估报告,原告不知道被告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房屋后确定的价格。被告通过不送达房屋价值评估报告的方式剥夺了原告安置方式的选择权。

三、补偿决定异地安置无事实依据

  事实上,肥西路上跨北一环道路工程并不必然需要征收原告所在的楼栋,即使将原告所在的楼栋拆除,其地块不必然用于肥西路跨北一环的项目建设,仍有条件在原地回迁或就近回迁。

四、补偿决定异地安置无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基于房屋所在的楼栋拆除后地块不必然全部用于肥西路跨北一环的项目建设,仍有条件在原地回迁或就近的安置点,被告将原告位于一环以内周边商业、医疗等配套齐全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决定确定远在北二环之外的韩小店复建点给予回迁远远的降低了原告的居住水平。

五、补偿决定依据的评估报告不具备合法性

  评估机构选择不合法,评估程序不合法,征收决定系2020年12月26日作出并公告,但是评估报告在此之前就已经作出。

  综上所述,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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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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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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