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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关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时效不同)

时间:2020-08-25 11:11:07  来源:www.ah64580.com  作者:本网编辑
  一、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
  (一)适用十五日起诉期限的情形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2)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此条需结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来理解,以注意起诉期限问题
  (二)适用三十日起诉期限的情形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此条需结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来理解,以注意起诉期限问题
  (三)适用两个月起诉期限的情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四)适用三个月起诉期限的情形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
  (五)适用六个月起诉期限的情形(即行政诉讼一般起诉期限)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
  (六)适用一年起诉期限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七)适用五年、二十年起诉期限的情形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适用该条的前提行是政相对人不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
  二、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起诉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从该条的规定可知,对2015年5月1日之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起诉确认无效的,没有起诉期限的限制
  三、在行政诉讼中提出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
  四、行政起诉期限和民事诉讼时效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民事和行政
起诉期限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鉴于《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因此起诉期限是程序性规定;诉讼时效规定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至第一百九十九条,而《民法总则》是实体法,所以诉讼时效是实体性规定。
  (二)期间变化性不同: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属于除斥权性质,是一个固定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则为可变期间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属于除斥权性质,是一个固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除非有正当事由并由人民法院决定,才可以对被耽误的法定期限予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为可变期间,存在中断、中止的问题,只要具有法定事由,便可将其中止、中断和延长。
  (三)期间的起算点不同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其采取的是客观行为的标准,强调“行为”,其一般期限为六个月;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以当事人主观感知权利被侵害为标准,强调“权利”,其一般期限为三年。
  (四)超过期限后的结果不同
在行政诉讼中,超过起诉期限,当事人丧失的是起诉权,即根本无权要求进入司法程序取得保护,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审查起诉期限,经审查认为超过起诉期限的,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民法上的时效不是权利消灭的原因,若对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也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五)价值取向和立法目的不同
行政诉讼法中之所以设立起诉期限,在于督促相对人尽快行使权利,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效率,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起诉期限在追求法律自由和公正价值的同时,更倾向于追求法律的秩序和效率价值;民事实体法中规定诉讼时效,其目的在于经过法定期间使原权利人丧失权利,使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合法化,有利于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五、超过起诉期限的举证责任分配
超过起诉期限后,应由被告对本诉超过起诉期限承担证明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2244号再审行政裁定书指出:“不属于申请人自身的原因被耽误的时间”是指基于地震、洪水等客观因素耽误的时间,或者基于对相关国家机关的信赖,等待其就相关争议事项进行处理的期间。仅仅是当事人单方向有关部门申诉信访而耽误的时间,没有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属于当事人自身放弃法定途径解决争议,不属于可以应予扣除的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六、关于过渡期起诉期限的适用问题
旧行政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10日实施)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新行政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2月8日实施)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衔接适用:起诉期限属于程序问题,应坚持“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但考虑到旧法规定的起诉期限较长,新法规定较短的情形,应当新旧法结合。当事人如果对2018年2月8日之前发生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旧司法解释规定的2年的起诉期限;当事人如果对2018年2月8日之后发生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应当执行1年的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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