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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时间:2024-01-10 10:27:27  来源:  作者:国陈

  有网友咨询:1984年爷爷去世,留下了一处房屋,该处房屋现在被征收拆迁,我们才发现,被大伯变更登记到自己的名下,我通过诉讼,要求继承和分割爷爷的房产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陈丹丹律师:主要包括房屋在内的物权分割类,不适用诉讼时效。

  理由:法定继承纠纷案件,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的,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于各继承人共同共有,继承人对共有物分割提起的诉讼,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依据:《民法典》第230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第1124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各继承人都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法〔2016〕399号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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