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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职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时间:2023-11-29 11:31:52  来源:  作者:国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十七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2月8日,法释〔2018〕1号)。

  法院处于居中裁决者的地位,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没有当事人的申请,不应依职权主动责令当事人补充证据。但是,由于行政诉讼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个别案件中,有些关系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关系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却与任何一方当事人之间都不具有明显的利害关系,因此,没有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这方面事实的证据,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法院完全有必要依职权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有人可能会问,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如果被告未提供有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方面的证据,可以以“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在举证期限后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但可以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的依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决的方式不仅仅是撤销一种,除此之外,还可以有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等方式。如在诉行政机关违法出具施工许可证这一案例中,被告补充的证据,如果证明车棚下具有管线,法院撤销后,被告将不能再作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证明车棚下没有管线,在其他方面合法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确认出具施工许可证的行为违法,车棚还是可以建的。这样将会减少以后的纠纷,节省行政管理资源和司法资源。因此说,此种情况法院依职权责令被告补充证据是十分必要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由于《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使用的是“可以”一词,“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并不是法院唯一可以采取的手段。法院认为有必要,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职权向当事人调取证据。

  ——蔡小雪、甘文:《行政诉讼实务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70—1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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