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中被断水、断电、断路怎么办?
陈丹丹律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违反《征收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核实、处理。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人举报违反《征收条例》规定的行为,不核实处理或拖延处理或不予实质性处理的,举报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违反《征收条例》规定的行为主要有:(1)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2)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3)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4)提供的安置房屋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等。
这里所需要注意的是,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征收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所作的监督行为、指导行为和监察机关依据《征收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所实施的监察行为,分别属于内部监督行政行为、内部指导行政行为和内部监察行政行为,根据2014年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和《若干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这三类内部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的裁判案例:
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负有对断水、断电、断路举报进行核实、查处的职责
区政府对反映的违法拆迁行为应依法及时核实、处理后,将相关情况对原告予以答复
区建设局重新核实和处理申请查处公路改线工程项目中存在的违法征地拆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