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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政府信息公开)

时间:2023-07-06 16:29:54  来源:  作者:陈丹丹律师
行政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生,身份证号码:号码,住(居住地址),电话:号码。
    被告:合肥市**区人民政府,地址合肥市******路与国道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
    负责人**,职务**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政府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现******村拆迁,原告原为**区******村村民,2005年时随母亲迁入高新区南岗镇南岗村庙湾村民组。2011年,庙湾村拆迁,原告被认定为挂户,未被认定为安置人口,未享受安置人口待遇。故特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希望了解本次拆迁信息及相关安置补偿政策。
    2023年1月,原告向**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经补正后被告知建议向**镇政府咨询。尔后,原告又向**镇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镇政府作出“征收拆迁公告等政府信息不属于**镇发布信息,故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不予公开”的答复。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镇政府的答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一、原告申请的相关信息不属于内部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六条之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本案中,原告申请公开的是“征收拆迁决定、公告、安置政策等”信息。这些内容事关被征收人的权益,具有外部性,故不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因原告申请的“决定、公告等”信息,这些信息是被告为实施土地征收工作制作并发布的工作方案,是确定性、结论性信息,不属于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过程性信息。因案涉公开信息内容关系土地征收,故不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综上,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告辩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二、原告申请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
    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为“******片区市政建设项目征迁方案及细则、征收拆迁批复(决定)、征收拆迁公告、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政策解读等”。上述内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涉及市政建设、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镇政府作为案涉项目的负责主体和项目方案的制定主体,既然制作并保存了相关信息文件,就应当依法主动公开,保障民众知情权。
    三、原告作为与本次拆迁有利害关系的人,了解相关信息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原告原为**镇村民,户口迁移后也没有享受过“安置人口”待遇,现原籍拆迁,相关政策方案可能关系原告切身利益,故依法请求**镇政府公开相关信息,该行为具有正当性、关联性,应当予以支持。
    此致
合肥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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