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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

时间:2024-04-30 15:29:35  来源: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  作者:国陈

  

  皖农经函〔2020〕766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7〕27号)精神,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要性

  农村集体资产是广大农民多年来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是推动强村富民、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物质基础。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产,对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我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面临的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各地普遍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集体经济加快发展,集体资产规模和股份分红范围不断扩大,集体资产与广大农民的利益联结越来越紧密,农民群众对集体资产的关注度日益提高,这些都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机制,不断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化水平,有效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二、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主要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八)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三、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其成员集体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责,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做到有章理事,按制度办事。

  (一)建立集体资产登记保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集体土地资源、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逐项登记管理,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明确资产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固定资产管理要有专人负责,每年进行一次实地盘点,核对账实,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流动资产中的存货要有专人保管,建立明细登记制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二)建立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管理,杜绝违规多头开户、私设小金库等行为。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制度,集体的现金、存折、存单及有价证券由出纳专管,会计监督,不准他人代管。建立健全资金收付控制预警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规范备用金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村级备用金数额,大额支付一律实行转账结算。

  (三)建立集体资产使用处置制度。村级集体资产处置,包括发包租赁、入股转让、变卖出借、报废报损、投资经营等,要制定资产处置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处置结果要在乡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涉及产权转移的,原则上要先进行资产评估。开展村级集体资产经济合同清理工作,对承包期过长、承包费偏低、不缴纳租金等不规范、不合法的合同,经与当事人充分协商后,及时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乡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对村级集体资产租赁协议、流程等审核把关。

  (四)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定期清查制度。建立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证相符。清查核实结果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清查结束后,应及时核实更新资产变动情况,填报资产负债汇总表(组织类)、资产负债汇总表(全资企业类)、资产负债汇总表(合并报表)和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等4张报表,次年3月31日前将清查结果逐级审核报送。

  (五)建立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制度。建立基于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收益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一定比例公积金、公益金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费后,对剩余的经营收益进行分配。要制订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具体分配项目、分配比例和分配对象,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对集体成员要按照成员持股比例进行股份分红。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人员,可提取一定比例的上年度村集体新增经营性收益进行奖励,奖励资金比例和总额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经成员(代表)大会同意。严格实行量入为出,严禁举债搞公益,严禁举债发福利,严禁举债分红。

  四、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

  加强集体资产日常监督管理是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和机制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一)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监督管理。加强农村财会队伍建设,健全完善村财乡代管、会计委托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等制度。资产规模较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年终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规范财务开支审批,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落实资金管理岗位责任,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

  (二)强化农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集体资产运营情况,听取成员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集体资产重大管理事项,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由集体成员共同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要加强对集体资产管理事项的监督,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维护和收益分配方面存在处置不当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三)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各级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组织、纪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进行审计监督。开展村级财务年度审计和村干部离任审计,以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集体建设用地权益以及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事项等专项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防止侵占集体资产。

  (四)推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公开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对清产核资结果、资产评估结果、发包租赁情况、权属变更信息、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要及时通过信息上墙、印发到户、召开会议、运用信息化手段等形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接受成员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发生重大财务事项的,应当自重大财务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重大财务事项的标准由县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确定。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议事协调机构,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统筹协调。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的指导、监督和服务职责,要依托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等,做好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要立足部门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工作合力。

  (二)加强工作保障。加强基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队伍建设,探索根据农村人口数量配备专职集体资产管理人员办法,做到每个乡镇至少有3-5名集体资产专职管理人员。逐步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人员登记备案、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业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强化乡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基础保障,确保每个乡镇有固定的服务场所,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能够正常履行服务职责。

  (三)推进平台建设。加强农村集体财务和资产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做好与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对接,逐步实现将清产核资成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等纳入平台。加强信息公开,利用电视、网络、手机、电子触摸屏等各种媒体和工具,向农民群众公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息。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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