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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的拍卖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拍卖公告等行为性质的答复

时间:2023-12-20 15:53:2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国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9年12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9〕行他字第55号

  施行日期2009年12月23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9]川行终字第64号《关于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与之相关的拍卖、拍卖公告等行为性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的拍卖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拍卖公告等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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