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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国土资源部门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属于民事争议还是属于行政争议

时间:2023-12-20 15:48:10  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国陈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4年12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4年12月25日

  效力级别工作文件

  问:某法制办就国土资源部门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属于民事争议还是属于行政争议问题,向我院行政审判庭征求意见。由于该问题事关重大,现将函复意见(草拟稿)送请你委审查,望尽快函复我院。(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8月18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书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并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解除出让合同,是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追究合同另一方的违约责任,不是行使行政管理权,由此产生的争议应属于民事争议。你院2001年印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也已列明,作为民事案件案由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行政合同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土地管理部门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发生的争议,宜作为民事争议处理。(200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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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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